1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二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考点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第一阶段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诸法不分,刑、民合一第二阶段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民商法主导模式第三阶段当代社会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考点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民商法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均属于民商法。经济法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其他法律部门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注意法律体系的任务。考点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内容经济管理关系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政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具体包括: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②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但人的身体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和优先效力。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一般来说,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原则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一物一权原则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物权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考点三: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种类登记范围登记种类1.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2.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3.抵押权;1.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2.首次登记:物权首次产生。3.变更登记:物权具体内容变化。1.转移登记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2.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变更登记则不是。3.转移登记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变更登记不需缴纳税款。4.转移登记:物权权利发生转移。5.注销登记。6.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7.查封登记。考点四:物权的种类分类标志类别物权种类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质权、抵押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所有权【其他考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如下:两者区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设立目的不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权利的性质不同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是从权利,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标的物不同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标的物价值形态变化后的影响不同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2消灭。有物上代位性。考点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考点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取得方式含义具体方式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物权首次产生生产、孳息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和没收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先占、添附(混合、附合、加工)、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继受取得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②因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③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其他考点】1.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1)天然孳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法定孳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2.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的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3.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1)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2)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3)货币和不记名证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所有权的消灭消灭方式具体含义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考点七: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共有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需要注意的知识点:(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4)《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共同共有(1)在共同共有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2)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考点八:用益物权的内容和法律特征概念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特征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3.宅基地使用权: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取得。4.地役权:地役权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考点九: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具有价值权性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考点十: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抵押权(不转移财产占有)1.抵押财产(1)《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