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培训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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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有关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明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条。一、《职业病防治法》重点条款解读总则、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一、《职业病防治法》重点条款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一、《职业病防治法》重点条款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一、《职业病防治法》重点条款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一、《职业病防治法》重点条款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职业病防治法》重点条款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八十一条(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一、《职业病防治法》重点条款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总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吸收、参考安全生产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依法”,就是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第三十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独立”就是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一是要求机构保持“身份”的独立性,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影响,以保持其公正性,并应当廉洁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二是要求由本机构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专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外聘专职技术人员;第三十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独立”就是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三是要求由本机构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对于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所在省份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乙级、丙级机构有关委托检测的要求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是要求机构本身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实验室,机构承揽技术服务业务时应由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书。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独立”就是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科学”,指方法科学,要求技术服务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于职业卫生有关学科理论,采用成熟的定性、定量方法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客观”,指服务过程客观和结论建议客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技术服务事项的实际情况,应当不受或主动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实事求是地给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且应当满足可操作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条“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真实”,指数据资料真实,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必须真实,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确保技术服务活动可以溯源。“技术服务事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条“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所做出的评价、检测等结论负责,特别是对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一方面要做出书面承诺,另一方面要承担法律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的技术报告前言中明文做出承诺(或同时附法律责任承诺书),明确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制概况,对报告的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建议措施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等做出保证,并对上述保证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条“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1.警告。即安全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警示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行为所在和如何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即将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违法从事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金钱收入和其他财物,强制收归国有。3.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条“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4.取消资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所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1.培训合格情况检查内容包括:(1)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2)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办法》的要求。(3)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工程、公共卫生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人员数量、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要求。(4)所有专职技术人员均不得外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2.业务能力情况检查内容包括:(1)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专职技术人员是否能独立完成相应的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是否能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1.依法独立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2.工作过程规范要求:(1)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委托书),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合同评审记录。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2)收集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标准、立项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开展必要的初步现场调查。在对收集的技术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3)进行现场调查与记录,做好工作日写实,全面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对象)、检测和评价方法。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二)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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