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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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早在公元前21世纪,我国的原始社会就已解体,开始过渡到奴隶社会。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的转折点。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开始形成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自夏以后,我国奴隶社会经历商、西周两个朝代,奴隶制度得到了较充分的发展。在此时期中,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夏、商、西周奴隶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以奴隶主的神权法思想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1、背景恩格斯曾指出国家的形成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个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另一个是脱离人民群众的“公共权力的建立”。这两个方面,夏代已初具规模。相传从夏禹开始已把居民分成九个地区来进行统治:“芒芒禹迹,划为九州”(《左传·襄公四年》),并曾“铸九鼎,象九州”,而且,夏朝已经有了刑狱和军队。2、渊源相传夏朝也有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商朝的刑法总称“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极为残酷,除割鼻、断手、刖足等肉刑外,还有炮烙、剖腹、活埋、醢(hǎi)脯(把人剁成肉酱或晒成肉干)等酷刑。3、内容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4、特点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他们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1)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2)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5、意义第二节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1、背景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德以德配天说。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2、渊源西周的刑法也很繁酷,《尚书·吕刑》说:西周有五刑,即墨、劓、�、宫、大辟。据说五刑之律有2三千条之多。3、内容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4、特点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放弑其君”、“不孝不友”、“贼杀其亲”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5、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一节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1、背景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宗。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连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2、渊源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3、内容礼制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的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所以,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者也。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亲亲和尊尊是最基本的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4、特点3礼治的基本特征礼治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照礼的规定相有各自不同的特权,这些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享有。所谓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制贵族。礼与刑在使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5、意义第二节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1、背景2、渊源3、内容(1)周公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其明德说的主要内容有: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知稼樯之艰难,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治党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保享于民。(2)周公慎罚就是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其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有: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中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清楚礼,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周公说:奸宄(犯法作乱)杀人,历人有宥。即某地发生了杀人案,无关的过路人不承担责任,从而缩小了株连的范围。4)刑罚适中。周公主张用中刑,即刑罚宽严适当,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避免出现偏重偏轻的情况。4、特点等级差别是礼的本质特征5、意义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旧的奴隶制趋于瓦解,新的封建制逐渐兴起。地主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通过革新、变法,建立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通过兼并战争实现统一。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在制度上表现为从“礼制”到“法制”;在政治法律思想上表现为从“礼治”到“法治”。在思想领域,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古代法律思想空前活跃并深入到法理学领域。最有代表性的是儒、墨、道、法四家的法律思想,体现了他们对“礼”、“法”的不同态度。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春秋时期是一个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整个社会正面临着一场翻天覆地的巨变,旧的奴隶制度逐渐瓦解,而新的封建制度则悄然兴起。4引起这种巨大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农业技术的提高,扩大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丰富了社会物质资源,从而为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一些奴隶主开拓私田,采用新的封建主义的剥削方式,有奴隶主转化为封建地主。另外,一些平民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成为新兴地主。这样,新的阶级正在逐渐形成,他们急于与旧奴隶主贵族进行经济、政治上的权利斗争。正是这种新的社会形势,造就了当时社会上的一批锐意进取的革新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试管仲、子产、邓析。他们三人分别是三种类型的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管仲代表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人物,他们认识到传统的礼治的弊端,主张对旧礼进行改造,并创制新的法令来统治社会;子产代表有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们急欲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因此要对周礼进行新的解释;邓析代表非贵族的新兴地主阶级,他们要求废除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第一节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1、渊源作为改革家的管仲对传统的周礼并不反对,相反十分推崇礼仪。管仲所说的旧法,就包括西周的礼治和刑罚两个方面。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四国之维,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可见,管仲对礼义是推崇备至的,但他强调的主要是礼义的强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这也是他与儒家的一点区别。2、内容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①“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②“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③“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3、特点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管仲在相齐之初,就提出了自己治国的总方针:“作内政而寄军令”,富国强兵。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会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管仲的“三国五鄙”制,表明了管仲“以法统政”思想的特点,既强调国君掌握权威和法令以维护君主的地位,又利用带有宗法性的乡属组织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既主张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又实行分而治之的地方自治。(1)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特点:①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②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③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民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2)管仲以法统政思想的特点,即强调国君掌握权威法令以维护君主的地位,又利用带有宗法性的乡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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