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民事诉讼制度一、知识点二、练习题先给大家分享点我的备考经历,我是去年考过的,考了两次,反正挺悲催的,白天得工作,大热天的戴着安全帽在工地上挣扎,有时还得陪领导吃饭应酬,很多时候都是很晚才能回家(还不是自己的,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各种不方便),平时也没什么时间复习,结果第一次就没考过。后来想想也不是办法,为了更好混一点,决定再考一次,但是问题还是存在啊,没多少时间准备,后来在一次应酬的时候,一师兄跟我说,二建算简单的了,这都考不过,那你以后不是更悲催(我心里那叫一个不是滋味,因为我还算是一个勤快用功的人…),反正被各种打击,不过更坚定了我的决心。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挤挤总会有的,就这样坚持了一段时间。后来由于熬夜没有休息好,精神状态不好,结果工程上出了点问题,被领导训了几次。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但也不知道要怎么办,好好的思考反省了自己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有两点:第一、没有足够的时间看书看资料整理考点,自然没有时间记忆背诵;第二、没有靠谱的题库来源,自然没有实战经验。做题挺重要的,我发现我就属于那种眼高手低的,看着觉得都会,做题的时候就出问题了。所以一定要找到合适的题来训练巩固,把握时间,阶段性复习和训练。由于我也没什么这方面的比较出色的朋友和关系,就只能上网找了,跟那些前辈学习,后来他们根据我的问题,给我做了一些推荐。考虑到我的经济情况和工作情况,报班肯定是不现实的,就接受了两点:第一,学习速读和速记,培养自己的专注度(注意力),同时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复习备考效率。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用过的,还不错,可以自己上传资料作为课件训练,不耽误正常复习。按住ctrl键,鼠标点击这行文字就可以看到了。第二,利用论坛里的资源和考试吧等等的免费资源,但是一定得有选择性,不能盲目的用。同时在备考的冲刺阶段还得准备一套比较靠谱的预测模拟试题。(具体的在练习题的时候在跟大家细说)知识点一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诉讼管辖都包括的内容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2、地域管辖:可分为(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位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官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4、管辖权异议知识点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活动的人。与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相一致,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对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知识点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一)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1、书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物证: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二)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能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三)证据的应用1、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部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证据交换。1243、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4、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5、法院及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如下规则:(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距,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④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知识点四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诉讼时效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的实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以及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少年宫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律仍然应当受理。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名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衣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知识点五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一)一审程序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建议程序。1、起诉和受理:(1)起诉;(2)受理: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6种: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转交送达;⑥公告送达。2、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庭笔录;(4)宣判。(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三)第二审程序包括的内容第二审程序包括的内容为:1、上诉期间;2、上诉状;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四)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受理的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序,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弯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知识点六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一直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付给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二)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执行的依据只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生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时效的调解书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时效的仲裁判决书、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6、我国协助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三)执行案件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生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四)执行程序1、申请;2、执行;3、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1、委托执行;2、执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