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道里区教师进修学校滕彤导论我国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概况:20042006200820102012我国15岁以下青少年每年因疾病、车祸、火灾、水灾等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死亡的人数近1.6万人平均每天约有40名学生非正常死亡学生死亡人数超过全年死亡总数的60%,61.61%发生在校外全国中小学生第13个安全教育日统计,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在1.8万人以上。仅6月9日一天,全国溺水身亡学生16人上海共发生中小学生安全事故1732起,比上年增加15起我国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概况:主要原因:1.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和自我救护能力太差所导致的;2.学校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安全教育力度不够而发生的;3.教职工违反工作规定、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我国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概况:事故的共同特征:农村是学生伤害事故多发地区;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近几年有增多的趋势;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学生教师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我国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概况: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行政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2002年,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颁布了(2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我国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概况:为什么学生出了事学校就要负责?1.没有明确的立法,缺乏法律依据;2.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几个原则性的问题没有弄清楚:(1)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2)学校伤害事故如何归责本专题主要内容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其责任范围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四、学生伤害事故各类情形及责任分析五、学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六、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七、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其责任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其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时间校内上课下课空间校外责任范围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结论:第三种说法相对较科学。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法律依据]--《教育法》是规范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其作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事实后,法律应该依据何种标准使行为人对其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准则。归责原则是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事立法主要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根本原则)定义:即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本要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基本要义:A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B有多大过错就要承担多大责任。【案例】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时,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法制日报》2002年4月24日,西宁市昆仑中学一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不慎头朝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老师发现后只是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没有再过问。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身亡。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法律对适用范围做出特别规定)定义:即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则由加害人负责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如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规定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一名3岁幼儿在全托期间,突然左眼充血,经医生诊断为外伤性出血。孩子称老师用抹布抽打他的左眼,但校方和老师予以否认。如果按照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原告是3岁幼儿,事发在全托期间,监护人不在身边,如何举证?基于这种情况,法院采用该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由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幼儿园对3岁幼儿的受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就应当承担责任。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法律对适用范围做出特别限定)定义: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例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易燃易爆物品的泄漏、交通运输工具的故障、环境污染等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被采纳的。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有限适用)定义:即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准则。适用公平原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学校、教师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基础和前提B.损害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C.需要考虑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伤害程度D.严格坚持最后适用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典型案例】张临寒是北京科技大学附属小学的6年级学生,潘翔是科大附小的体育教师。2000年11月29日上午第二节课间休息,潘翔与其他几位教师在操场踢足球,张临寒和几位同学看到后即要求加入。在踢球过程中,潘翔不慎踢到张临寒小腿,潘与其他教师立刻将张临寒送医院治疗。张临寒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张临寒监护人状告科大附小和潘翔,要求赔偿医药费492.4元、交通费415元、法定代理人误工费18786元、伙食补助费2400元、伤残补助金14998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补课费4470元及伤残鉴定费500元,共计57061.4元。三、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1.该事故发生在学校课间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潘翔作为教师有无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3.学生张临寒是否有过错,家长提出的赔偿诉讼是否合理?法院判决:1科技大学补偿医药费、交通费900元;2潘翔补偿张的代理人误工费、张临寒补课费、伤残补助金共计6000元。3驳回张临寒其他诉讼请求。四、学生伤害事故各种情形及责任分析(一)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引起的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包括楼房、墙体、运动器材、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一)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引起的【案例】某小学课间时间,几个学生在教室追逐,其中一学生冲出教室,刹不住,从栏杆翻下去,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90厘米(国家标准110厘米)--设施不达标【案例】《深圳法制报》报道: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某中学教学楼遭遇雷电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被雷电击伤,其中3-4名学生伤势较重。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讲,该校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因此导致学生被雷击伤。这起事故是由于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造成的,作为学校应该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该学校未尽到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四、学生伤害事故各种情形及责任分析【案例】校舍坍塌2003年1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玉村小学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案例】通道设置不合理引起踩踏事件。2005年,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的事故,在事故当中有8个学生死亡,6男2女,27人受伤住院。通道设置的不合理使拥挤的学生不断倒下,发生了踩踏事故。四、学生伤害事故各种情形及责任分析有关消防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学生伤害事故各种情形及责任分析【案例】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三元庄村小学火灾2002年,三元庄村小学发生火灾。由于起火房屋为土木结构旧房,过火较快,扑救工作难度较大,至次日2时30分大火才被扑灭,从火场中救出9名学生。大火将住在该校同一宿舍内的8名男生烧死,烧毁面积约330平方米,教室4间,学生宿舍7间。四、学生伤害事故各种情形及责任分析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放学擅自逗留造成伤害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手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杠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杠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场地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四、学生伤害事故各种情形及责任分析(二)学生之间因嬉戏、玩耍、恶作剧引发的伤害事故【案例】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蔡某不慎,戳到了徐某的眼睛,潘某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视力下降为0.3,属10级伤残。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生伤害事故各种情形及责任分析(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体育课【案例】体育课老师离开,导致学生受伤。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中学初二(3)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回办公室。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