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建法规精讲(精简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主讲:武海峰(博士/副教授/律师)2016二级建造师备考会主讲内容1、考试介绍2、如何备考3、职业前景4、课程引入一、考试介绍(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考试时间:2016年5月28日-29日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均为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一、考试介绍(二)考试级别及管理模式二级建造师考试分为考全科、部分免试和增项三个级别考全科实行两年滚动,即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为合格免试和增项,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指定科目考试为合格一、考试介绍(三)报考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相应科目:各省具体规定不同二、如何备考(一)时间精力安排不要平均分配时间公共课难度相对较低,目标是花最少的时间取得合格分数;实务课有主观题和客观题,建议要多花时间,学校安排的班次一定全部认真参加合理安排准备时间一次全部通过:4个月两次通过:两门公共课2个月;实务课2个月二、如何备考(二)复习科目顺序先复习公共课,再复习实务课第一轮复习两个半个月(精讲班)第二轮复习一个月(冲刺班)第三轮复习半个月(押题班)三、职业发展前景(一)终身受益:起源于英国,该职业已有180年历史(二)短期:职业生涯的起点,一份小收益(三)长期:为取得一建打下良好的基础,实现人生职业规划四、课程引入《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0分左右)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7分左右)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8分左右)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5分左右)2Z205000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5分左右)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5分左右)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0分左右)2Z2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0分左右)考情分析教材主要变化预测1、基本结构不变,但引入了许多新的法律2、主要变化:(1)最新相关法律的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教材主要变化预测(2)最新部门规章的引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施行)《建筑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复习建议1、紧扣历年考点(重复率70%)2、建立起系统的知识框架(法律基础→许可→发包→合同→安全→质量→纠纷)3、理解的基础上多读课本4、复习与练习相结合境界:学习着,快乐着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0分左右)主要涉及的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施行)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P1-3)宪法及相关法宪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民商法(平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行政法(政府)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经济法(调控)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社会法(弱者)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刑法(犯罪、刑罚)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法的形式(P3-5)宪法全国人大《宪法》法律(法)司法解释或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两高或国际组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通则》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省、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州建筑条例》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细则)国务院各部、委《招投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省、设区市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注意:设区市仅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二)法的效力等级(P5-6)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同一机关制订的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法律之间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需要裁定的特殊情况(P6)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设区市政府规章部门规章1、以下()属于经济法。A、环境影响评价法B、城市房地场管理法C、土地管理法D、标准化法E、建筑法A.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C.安全生产法D.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A.部门规章B.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C.同一机关制定的旧的一般规定与新的特别规定D.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E.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3、根据《立法法》,()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法人成立的条件:(P7)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意: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二、法人分类(P7)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成立之日具有资格,部分事业单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注意:分立后由新成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P7)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四、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P8)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P8)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9)1.下列选项中()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E.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公司欠某供应商500万元贷款,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家公司。关于甲公司分立后500万元债务的清偿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B、乙、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债务责任C、应由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乙、丙公司各承担一半3、关于施工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项目经理部具备法人资格B.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C.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D.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内部常设机构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9)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民事或限制主管机关或法院指定:无民事或限制代理的种类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招标代理诉讼代理(P10)采购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P11)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且主体必须自行完成)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工程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指定代理终止(P1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P11)自然人为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P14)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授权不明确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视为代理有效(P12)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视为同意(P12)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超越代理权限无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两者负连带责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需事前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P12)转托他人代理表见代理(P13)条件:①无权代理②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文件③本人有过失④相对人为善意法律效果:该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无拒绝权,可追偿)1、下列代理行为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的是()A、招标代理B、采购代理C、诉讼代理D、指定代理2、(多选)根据代理权获得的方式不同,代理可分为()A.指定代理B.隐名代理C.委托代理D.居间代理E.法定代理3.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关于该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当向施工企业赔偿损失B.施工企业补缴保费后,保险公司方可赔偿损失C.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方可给予施工企业赔偿D.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可向张某追偿4.被代理人因向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B.由被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C.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损失D.由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5、根据《民法通则》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C.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种类(P15-16)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核心)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为债而生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P16)国有(城市市区土地)、集体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建设用地使用权(P17)占有、使用、收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P17)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

1 / 57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