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级建造师水利教材的不同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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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第9行-P18前9行三、橡胶坝的组成及作用1.橡胶坝的类型橡胶坝分袋式、帆式及刚柔混合结构式三种坝型,比较常用的是袋式坝型。坝袋按冲胀介质分为冲水式、充气式和气水混合时;按锚固方式可分锚固坝和无锚固坝,锚固坝又分单线锚固和双线锚固。2.橡胶坝的组成部分及其作用橡胶坝有坝袋段和上、下游连接段三部分组成,如图2F311014-6所示。坝袋段是橡胶坝的主体,起挡水、调节坝上水位及过坝水流的作用。它包括底板、坝袋、边墩和中墩等。(1)底板。橡胶坝底板形式与坝型有关,一般多采用平底板。枕式坝为减小坝肩,在每跨底板端头一定范围内做成斜坡。端头锚固坝一般都要求底板面平直。对于较大跨度的单个坝段,底板在垂直水流方向上设沉降缝,缝距根据《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中的规定确定。(2)中墩。中墩的作用主要是分隔坝段,安放溢流管道,支承枕式坝两端堵头。(3)边墩。边墩的作用主要是挡土,安放溢流管道,支承枕式坝端部堵头。(4)坝袋。用高强合成纤维织物做成受力骨架,内外涂上合成橡胶作粘结保护层的胶布,锚固在混凝土基础底板上,成封闭袋型,用水(气)的压力充胀,形成柔性挡水坝。橡胶坝上、下游连接段的组成及作用与水闸基本一致。P114-P118三、建设监理制四、代建制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应当采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四、代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向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1)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2)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查、检查、审计等工作。(4)协调做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5)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6)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2)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3)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4)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5)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查、检查、审计等工作。(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代建管理费用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算投资较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建单位。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是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实施意见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实施意见提出以下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签订投资运营协议。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盈余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政府和投资者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金进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的模式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实行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进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杞县、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加强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落实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投资经营主体完善和落实各类应预案。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完善退出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在严格清产核资、落实项目资产处理和建设与运行后续方案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资本退出,妥善做好项目移交接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和方式方法,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债务负担水平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政府付费等财政支出模式,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内,减少财政不必要的财政负担。P119第10行-P119倒数11行1.关于主体工程开工的规定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6】144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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