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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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页,共20页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一、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圈(-)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有如下划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二)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关于经济法的渊源,考生可以从制定主体的角度理解和归纳,列表说明:表1.1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制定主体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A.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B.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C.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答案】C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页,共20页【解柝】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选项A属于行政法规;选项B属于司法解释;选项D属于法律。二、经济法的主体了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表1.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受制主体规制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B.企业内部组织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C.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界定。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页,共20页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例题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权的是()。A.财政收入权B.货币发行权C.金融市场规制权D.利率调整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选项C属于市场规制权。(3)调制权的分配。①调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调制执法权往往采取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提示】例如,财税调控权-般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般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②同-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提示】例如,发改委既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又有规范具体市场价格的权力。因而不宜说某类主体就-定只有宏观调控权或市场规制权。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1)市场主体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2)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自由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页,共20页(3)“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例题4·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强制性权利。()【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自由权”。三、法律行为掌握(-)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1.法律行为的概念【2013年多选题】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2.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形式有效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沉默形式。【提示1】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来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提示2】-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般书面形式。【提示3】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1.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经济法主体分类具体内容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页,共20页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出生就有了权利能力,但-出生并没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因为“条件”是“可能”发生。【例题5·单选题】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页,共20页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四)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其中(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表1.4“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行为种类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合同)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未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也可以选择不变更和不撤销。如果当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页,共20页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属于有效的行为,只有申请撤销且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没有法律效力。该行为-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举例】A、B企业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企业在1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是B企业在1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1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1)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后,白1月1日起无效。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链接】《合同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例题6·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方以欺诈、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页,共20页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代理掌握(-)代理的概念与分类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2.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链接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链接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的种类【2013年单选题】(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产生代理权。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页,共20页(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代理权。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3)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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