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精编法规《考点精编》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重点难点,经过对近10年考试真题的统计和分析将每年出题概率最多的考点,一一列出,使学员一目了然。使学员,清晰知道考试重点,不用再在书海中茫茫然,不知哪是重点、难点了!•例如:法规有1100多个知识点真正考试的也就400多个(每个知识点可能是1分也可能是0.5分,甚至0.25分)•有81个知识点,出现的概率大于60%,分值超过40分。•有127个知识点,出现的概率为30%左右,分值超过35分•以上208个知识点,就占了75分以上。•另外200多个知识点出现的概率不到10%。所以《考点精编》,能够有效提高您的学习的效率,提高你考试通过率!1.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2.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也可选择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3.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经注册,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职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4.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变更和增项四类。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5.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以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每一注册有效期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30学时公共课,30学时专业课).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关既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和自由、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工时制度)文化教育权、监督权、获得赔偿权。8.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9.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10.法人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项目经理属于其他组织1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权利是一种资格,可以放弃。义务是一种责任,必须履行。12.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要式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应用书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1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形式合法。14.代理分: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法定代理(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15.代理中的连带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2第三人明知是无权代理,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4委托书不合法。16.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或代理的合法终止17.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制定5监护关系消灭18.债的发生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不是违法行为不是故意为之)、无因管理、其他。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19.知识产权特征:1双重性2专利性3地域性4时间性;种类:1著作权(作品)2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权(注册商标)4商业秘密2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2年;短期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1.超过诉讼时效后果: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计算: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权力最长保护期期限为20年;中止:原因时间两个条件同时满足。22.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依据下列不同的情形确定: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23.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用益物权(占有、使用和收益)和担保物权(优先受偿)24.抵押不转移占有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自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抵押权一并处分。其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赏。25.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债权人)、留置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留置物(被留置财产)。26.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无权经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特殊规定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另外有规定除外。27.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文物保护、开工报告、抢险救灾、临时、军用。28.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2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29.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取得了规划许可证;3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一半,超过1年的不小于30%)。30.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开工不延期超期的自行废止。31.建筑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侦察资质分综合、专业、劳务;设计资质分综合、行业、专业、专项;监理资质:综合、专业、事务所。32.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33.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禁止将建设肢解发包和违约采购。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34.按合同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发包单位不得指定。资质管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35.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2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36.无效合同处理:1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支持2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支持。3超越业务范围签订合同,竣工前取得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支持。37.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一个项目经理和法人可以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8.禁止转包、转包合同无效。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利润部分。39.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0.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收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承包合同42.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其他43.工程监理内容:三控(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管(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沟通协调)。工程监理任务的承包不得转包分包。44.监理权限1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改正;2发现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应报告给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5.独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保持独立性才能客观公正。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46.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47.必须招标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3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48.必须招标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两百万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在一百万上、50万上3低于以上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百万上。49.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总价2%,但不超过80万,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按要求将保证金随文件提交,不安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50.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以书面通知招标人。51.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2就中标目标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52.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3行贿手段4低于成本价竞标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数2/3.5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5.修正原则1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机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6.中标人的投标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57.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58.中标的要求1确定中标人2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3签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违背合同须知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无效)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法律责任。59.招标方式有公开、邀请、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开标后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60.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项目可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6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得其他内容。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6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明确岗位责任)2管理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