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全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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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新《煤矿安全规程》解读四川师范大学工学院四川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李基028-84480151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二、煤矿安全状况三、强化煤矿安全管理的一些思路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一些主要变化2013年10月11日,《煤矿安全规程》全面修订工作正式启动,2015年8月,协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提交给国家煤监局。经过煤监局办公会,总局政法司及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并再一次上网全行业征求意见,目前基本具备总局办公会讨论的条件。先后200多名专家、110余家单位,累计3000多人次参加了修订工作。同时,组织了《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法规对规程修订的启示》、《煤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对修订规程的相关要求》、《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三个课题研究,为规程修订提供参考。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规程》修订过程中,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利用网站、煤炭报等方式,多次征集意见、建议,累计约有5300多条。条款字数变化:751条减为722条,减少29条;11.3万字,与原《规程》11.2万字基本持平。实质性修改条款144条(含删除48条),占原条数19.2%。新增138条(地质保障12条、矿井建设24条、冲击地压防治13条、露天煤矿14条、职业病危害防治11条、应急救援23条,其它章节41条)。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架构变化:原第一篇:总则;第二篇:井工部分;第三篇露天开采;第四篇:职业危害。现由四编增为六编。新增“地质保障”一编;调整“应急救援”为一编;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一编;新增“矿井建设”、“冲击地压防治”章节;监控与通信相关内容集中为一章。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一、《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一些主要变化(一)修订原则(二)修订依据及参考:(三)具体变化主要内容1、总则2、地质保障(新增一编)3、矿井建设4、开采5、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6、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7、冲击地压防治8、防灭火9、防治水10、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11、运输、提升和空压机12、电气13、监控与通信14、露天部分15、职业病危害防治16、应急救援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一)修订原则在以人为本,矿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引领下,《规程》修订坚持以下原则:(1)增强预防性。体现安全第一,坚持问题导向,超前预防,生命至上,以矿工生命为本,不突破红线。(2)体现科技进步。鼓励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推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史,就是采煤工艺、技术、装备的发展史(镐刨人背——打眼放炮装矿车——房刀柱以木换煤——截煤机——普采——高档——综采——自动化工作面等);中国煤矿安全生产史就是煤机制造的进步史;将来煤炭工业的优化升级就是一部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的创新史。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3)保持稳定性。原《规程》每一条款都有其当时的合理性和历史渊源,全面修订绝非推到重来,注重不断完善、补漏上下功夫,原《规程》能保留的尽量保留。(4)注重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规程》(安全、作业、技术)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5)突出权威性。注意与行业内其他规定、规范、标准的统一和衔接,把握《规程》统领作用。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二)修订依据及参考:1.《安全生产法》2.《煤炭法》3.《矿山安全法》4.《职业病防治法》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原《煤矿安全规程》8.世界主要产煤国煤矿安全有关规定9.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10.各地、各企业提出的意见汇总分析等。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三)具体变化主要内容1、总则新增:(1)新第9条:突出矿长的关键作用,强调“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2)新第13条:强调“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3)新第13条:要求下井人员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4)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提出相关要求。(5)新第21条:要求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地质保障(新增一编)共13条,从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健全制度以及煤矿设计、施工、移交生产、生产过程直至闭坑提出了较完整的地质保障体系要求。3、矿井建设这次修改从原开采部分将有关内容抽出来并独立完善为一章。删除:原39条,对反向凿俺立井或竖煤仓的用木垛盘支护和吊罐法施工的方法予以淘汰。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新增:(1)对“煤矿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资质能力要求,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2)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在执行说明中还要详细规定。)(3)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明确责任要求。建设单位要负综合、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4)对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提出明确要求:“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主要修改:(1)对冻结法施工,穿过冲积层、注浆、提升等,提出细化要求。(2)对采用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提出“强度大于C40,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主要是接受2014年“5.14”中煤榆林能化公司大海则煤矿溜灰管坠管事故,一次死亡13人)(3)对井塔、井架、井下安装以及建井期间的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辅助运输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4)明确规定:新85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①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②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4、开采部分删除:(1)原63条:长壁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2)原76、77条:采掘面移动设备及电缆(没有实质意义)。新增:(1)对采深提出要求:新建大中型矿井不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不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不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过2个。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做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时可作为安全出口。(三个井口)(3)对采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加固、充填等,对材料使用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提出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新94条)(4)对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做出相关了规定(新116条)主要修改:p41(1)原第68条修改了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采放比1:3的硬性规定,表述为“缓倾斜、倾斜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新115条)。(2)对“三下”开采,增加了主要井巷煤柱(新122条)。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3)补充完善下山开采要求:采区未形成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以前,严禁布置回采巷道。(严禁剃头开采)(4)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5)对水力采煤细化了要求。(6)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7)原第69条喷雾降尘工作压力修改为:内喷雾不小于2MPa,外喷雾不小于4MPa。(原3MPa,1.5MPa)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5、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删除:(1)原125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2)原134条:“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3)原137条:专用排瓦斯巷。(在阳泉召开专题研讨会)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原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新增:(1)对使用无轨胶轮车矿井风量提出要求: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kW。(表明规程允许井下使用无轨胶轮车)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第147条新建和改扩建的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分区通风或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3)“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4)瓦斯超限时,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立即停电撤人。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主要修改:(1)瓦斯等级恢复:低、高、突出。又增加了两个前提条件。①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吨;<或=②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或=③任一掘进面绝对瓦斯涌出量3m3/min;<或=④任一采煤面绝对瓦斯涌出量5m3/min。<或=(2)原规程155条:“定期撒布岩粉”修改为:“或定期撒布岩粉”。(3)瓦斯由“抽放”改为“抽采”。(4)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6、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删除:(1)原184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理由: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2)原210条:突出煤层严禁震动爆破。新增:(1)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不超过1200m。(新190条)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掌握突出预兆。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新201条)(汲取贵州盘江响水煤矿“11.2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死亡23人。瓦斯突出后,传感器已达到4%的监测峰值,调度员和通风管理人员误认为是监控系统故障,未采取停电撤人措施,贻误了时机。)(3)新增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新209、新210)(4)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新218)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主要修改:(1)保护层开采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原195条:2倍,30m。)(2)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3)井巷揭煤时,井筒起爆及撤人地点:地面距井口边缘20m以外,暗立(斜)井及石门揭煤:反向风门外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新222条)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7、冲击地压防治原来是一节10条,现在是1章、4节、21条,形成了较完整的冲击地压防治体系要求。新增:(1)对冲击地压煤层、冲击地压矿井下了定义。(新225条)冲击地压煤层: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经鉴定煤层(或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冲击地压矿井: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2)对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提出了要求。(新226条)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3)冲击危险性等级划分(无、弱、中和强4级,227)。(4)对矿井防冲击地压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新228条)(5)对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及采掘作业做出了相关规定。(新231条)(6)对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做出相关规定。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8、防灭火新增:矿井防灭火使用高分子材料提出要求。(新259条)主要修改:(1)对井下电焊,不扩大范围并提出“必须由矿长批准”。(原223条,新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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