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解析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出口产品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规则,目的在于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人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所谓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特定出口货物。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出口货物的4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国家准予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对港澳台地区贸易的货物等。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出口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纸制品等,考虑到这些产品大多由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加工、采购,并且其出口比重较大的特殊因素,特准予退税。(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此外,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料进口免税,加工后复出口不办理退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因其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3)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因其在生产环节已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非出口计划内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退税。(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凋拨的货物。(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3.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3)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另外,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不得退(免)税。(二)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根据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6档:17%、13%、11%、8%、6%、5%①。出口应税货物的退(免)税政策如有变化,执行新调整后的税目税率。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2008年11月1日,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调整为17%、14%、13%、11%、9%和5%六档。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当期内销货物(当期进—当期免抵退税不得—上期留纳税额=的销项税额—项税额免征和抵扣税额)抵税额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抵减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其计算公式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如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人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外贸收购金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出口货物(抽纱、工艺品等),同样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含增值税)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此外,2006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价一已提折旧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2)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税法规定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等情形,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其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对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人进项税额科目。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②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七、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增值税具有链条机制的特点,即上一环节销售时向下一环节收取的税金,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形成了增值税特有的链条机制。因此,增值税的这种内在机制是排斥免税的。但为了体现产业政策,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减免的三种形式:(1)直接免税。享受直接免税的主要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享受直接免税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2)起征点。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免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根据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为: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3000元;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3)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政策,基本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