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业务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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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学籍管理业务培训一、学籍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一)教育部学籍工作开展情况1.2012年11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在全国统一部署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建设;鉴于我省已经实现了全省联网运行并且效果很好,2012年12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2〕35号),明确将我省作为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和省自建系统对接试点的两个省份之一。2.2013年3月29日,教育部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启动现场会,全面部署学籍系统建设工作,并征求对学籍系统建设若干重要文件的意见,会上,省教育厅金燕副厅长代表安徽省作了交流发言。3.2013年8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这是教育部第一个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专门文件,也填补了在学生管理中的学籍管理的空白。紧接着,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2-31号),要求各地制定和完善落实《办法》的细则。4.2013年11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核对中小学校基本信息和报送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59号),部署核对学校(机构)代码,要求学籍系统与事业统计系统一致,同时要求报送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5.2014年3月,下发了《关于解决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16号),要求落实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要求,加强基础教育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协作,加强对非法学校的管理。6.2014年3月,下发了《关于开展自建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验收》的通知,要求9个对接省进行对接改造自查,并进行对接业务联调测试。7.2014年4月,下发了《关于安装部署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桥接工具的通知》,解决教育部原先设计的交换库数据交换不稳定的问题。8.2014年6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注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39号),要求加强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及时做好学生死亡等学籍异动信息的管理。9.2014年7月,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升级毕业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47号),要求-3-做好升级毕业升学管理和加强系统应用保障工作。《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统一升级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50号),部署非毕业年级升级工作。《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毕业后跨省就学功能对接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53号),部署跨省就学工作。10.教育部每月对各地学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二)我省学籍管理工作开展情况1.下发的工作部署文件。2004年7月,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规程〉的通知》(教基〔2004〕25号),部署了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明确了学籍信息化管理的作用、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后期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单机版开始应用。2007年7月,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函〔2007〕10号),进一步明确了学籍信息化规范管理工作和学籍系统应用工作。单机版应用范围逐步扩大。2009年4月,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进一步规范了学籍信息化管理,建立了学籍审核制度、定期上报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并部署省学籍数据中心建设任务-4-和网络化管理工作。2009年8月,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82号),部署了学籍信息管理、审核、上报和数据库管理工作。2009年10月,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100号)中强调,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切实抓好学籍常规管理和学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快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同时要求各市、县(区)教育局开展“查学籍管理组织责任落实,查学籍管理常规落实,查学籍档案和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落实”的专项检查活动。2010年1月,下发《关于抓紧完成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10〕11号),部署新生学籍和在校生学生学籍数据上报工作,学籍管理工作由建设阶段向数据维护阶段转变。2010年8月,省教育厅在《关于2010-2011学年中小学新生学籍信息采集数据上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中,部署新学年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和专项检查工作。2011年9月,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部署,下发《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教秘基〔2011〕104号),决定从2011年秋季起在全省实行电子学籍信息网络化管理,全省联网工作正式开始实施。-5-此后,为加强学籍管理,提升数据质量,省教育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数据全面录入和核查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14号)、《关于在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中补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留守儿童相关信息的通知》、《关于在学籍系统中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紧急通知》(皖教基函〔2013〕42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2号),根本目的都是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实施精细化管理。2.制定的有关管理政策。主要有4个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1〕19号);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皖教基〔2012〕1号)进行了修订,并下发了《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后面我们对一些重点内容进行解读。3.与教育部对接有关情况。自教育部确定我省我对接试点省份以来,我省共完成了10-6-项工作。配置教育部对接系统要求的软硬件环境;制定并多次讨论确定对接方案;申请并设立12个功能区作为行政区域管理;完成了学校标识码的梳理和申请;完成了数据表结构与枚举代码的整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对部分功能进行了改造;部署完成了数据补录工作;新增交换功能、跨省转学、跨省入学功能;配合教育部完成双向业务对接联调工作,包括:小学新生注册、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省内转学、跨省转学、其它异动、毕业升级、招生入学、照片和证明材料对接等;修订了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省目前已经与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实现联网,近728万学生基本获得全国统一的学籍号,跨省转学能顺利实施。二、学籍管理有关政策解读(一)关于学籍管理的几个基本概念1.核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所谓核办,就是对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后办理,不存在是否批准的问题,既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学籍主管部门只是核办,而不是“审核批准”。2.学籍、学籍管理。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7-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依附学生和学校)、流动性(随学生流动)。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作为一种就读资格,存在“取得(学生)或建立(学校)、变动(升级、升学、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完结(毕业、结业、肄业、注销)”三个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3.学籍主管部门。学籍主管部门是直接对学校学籍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我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的学籍主管部门,地市级是普通高中的学籍主管部门。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高校附属学校,省属、市属学校问题,体育、艺术机构附设的义务教育班。高校不是学籍主管部门(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对于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其学籍主管部门一般指附属中小学所在地的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4.学籍信息变动、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学籍信息变动:指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8-广义的学籍信息变动包括由于学籍变动导致的学籍信息变化,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不包括。本办法指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需要人工更改。学籍变动:正常变动和异动。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异动: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死亡转学的三个环节: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我省是系统自动完成的)。5.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6.随迁子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即通常所说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包括省内外县(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包括:从一个城市流动到另一个城市的随迁子女,从一个地方的农村流动到外县(区)的农村的随迁子女。-9-教育部要的就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也就是我们系统内的农民工随迁子女。7.驻地城乡类型。分为: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乡中心区、村庄7类。有关具体解释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8.学校(机构)代码: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学校(机构)代码是所有中小学管理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数据,学校(机构)代码管理是教育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学籍系统数据是基础教育管理的核心,是基础中的基础,不仅只是基教部门开展应用,在我省还是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这在全国是很少的,因为事业统计是法定的,所以按照教育部要求必须使用规划司的学校(机构)代码库,便于统一。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10-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学校(机构)代码的获得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的计财部门负责。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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