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温医耗办发〔2014〕1号2014年度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产品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的有序执行,规范采购及供应管理工作,保证医用耗材的正常使用。参照《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成交产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浙医械协〔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全市统一组织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采购经办机构及集中采购代理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标(成交)产品是指本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所有的中标(成交)产品,备案采购的产品纳入成交产品管理。第二章中标(成交)产品的采购及供应管理第四条对纳入本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中标(成交)产品以外的产品,中标目录产品不能跨目录使用,符合备案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可实施备案采购。第五条所有中标(成交)产品均应通过全市统一的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执行统一商品编码对照制度,科室申报、采购、入库执行统一中标(成交)商品编码跟踪,配送商发货清单及发票需注明成交商品编码。企业发货清单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灭菌批号、生产2批号及注册证号、有效期等。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自行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载明中标(成交)产品名称、规格、采购价格、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且不得要求供应商降低或变相降低供应价格。第七条除本办法另有条款规定的产品以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本次集中采购目录内非中标(成交)产品,向非中标(成交)的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中标(成交)产品,将予以通报;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未按缺货替补程序向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供应非中标(成交)产品,一经发现、查实,将记录在案,并在全市统一的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上公布,作为企业不良记录,取消其供货及下次投标资格。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发出的急救等所需的要货信息,代理服务机构应建立网上订单催促制度,通知供货方专管人员,相关专管人员应及时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内部医用耗材采购计划管理。有计划的进行网上采购,计划采购数量应综合考虑疾病防治、往年用量、临床应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条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应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的要货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在工作时间内发送的要货信息,应及时确认并回复。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应严格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中标(成交)产品购销合同,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采购,加强配送管理,切实做到一般性耗材产品24小时内配送到位,紧急医用耗材应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认真履行相关伴随服务,并确保产品质量。第三章中标(成交)产品的缺货管理第十一条缺货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向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发出要货信息,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未能响应并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所供应的同一中标(成交)产品有连续两次订单都相隔五个工作日以上未响应送货,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需3求,为短期缺货;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某一品种规格中标(成交)产品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为长期缺货。判定依据以网上采购时间信息记录为准。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缺货责任区分。下列缺货情形,由生产企业承担责任:1、生产企业违反与经销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有关条款,不供货或不按时供货的;2、生产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明令停产)停止中标(成交)产品生产的;3、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的中标(成交)产品,在本地区因利益问题存在有货不供的现象;4、其他经温州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调查,由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认的属于生产企业原因所致的缺货情形。下列缺货情形,由经营企业承担责任:1、因经营企业未能及时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而造成缺货的;2、经营企业及其配送商非因不可抗力而不履行配送责任造成缺货的;3、其他经采购办调查,由管委会确认的属经营企业原因所致的缺货情形。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缺货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数据库,作为今后温州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对企业信誉、服务质量等的评分依据之一。采购办按季公布因缺货被列入不良行为数据库的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名单。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按月公布各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的供货、订单响应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金额排序表,报采购办备案。第四章中标(成交)产品的缺货替补与退货第十五条凡因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原因造成缺货的,医疗卫4生机构可依照下列程序,采购中标(成交)产品外的其它品种。1、短期缺货:医疗卫生机构可凭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的缺货证明,经代理机构对网上订单进行核实,报采购办审核,采购办根据需要决定实行临时备案采购。2、长期缺货:经代理机构对网上订单核实及采购办审核后,管委会批准,取消该企业中标(成交)产品供货资格,并根据需要决定该品种替补、重新招标或备案采购。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中标(成交)产品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供应商应及时予以无条件退货。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中标(成交)产品后,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假冒伪劣产品,应立即向工商或药监部门报告,由工商或药监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理。第十八条退货工作必须通过浙江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第五章中标(成交)产品货款和代理费的支付第十九条医疗机构须按照购销合同按时进行货款结算,到货之日起回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第二十条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支付代理服务费(含网上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按季结算,每季的季后10天内,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与代理机构核对网上交易总量,并结清上季应付的代理服务费。第二十一条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服务费,或超过支付期限二个月以上未支付款项的,作为不良行为在浙江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中予以公示;中标(成交)产品供应商连续两次出现代理服务费拖欠行为,或季度代理服务费超期一个季度及以上支付的,将被录入不良行为数据库。第六章中标(成交)产品的配送管理第二十二条中标(成交)产品的配送商必须严格按照配送承诺书5及时配送中标(成交)产品。所有配送服务必须保证配送产品及服务质量,实际配送步骤和内容应和网上交易流程和内容一致。第二十三条根据《2014年度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采购文件》规定,要求本次中标供应商的每一大类(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一览表》划分的11个产品类别)产品,最多不能超过3家具有合法资格的配送商进行配送。第二十四条在本次集中采购周期内,除下列情况外不允许中标供应商在交易期内随意变更下属配送商:1、配送商企业因倒闭、注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已确认注销)、严重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查处停业的;2、配送商因服务严重不到位,屡次遭到投诉并经采购办查实的;3、经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的其他情形。上述范围内配送商调整的申请及核准,均需由中标供应商提供有关的各项详细证明材料,所有申请应上报采购办审批。第二十五条确定核准调整的配送商资质材料,由代理服务机构根据本次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后,在交易平台给予登记更新。第七章中标(成交)产品采购及供应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网络平台和应用工具。及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向采购办、管委会反馈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代理机构应严格网上交易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管委会同意授权,不得泄露网上采购数据,不得将网上采购数据用于本机构的营利。第二十七条采购办应根据管委会授权,做好日常事务性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商和代理服务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供货资格、记录不良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取消其在全市或一定区域内1-2年的投标/配送资格。代理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服务资格、记录不良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1-2年内的遴选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二0一四年六月附件:1、温州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资料接收登记表2、2014年度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综合问题反馈表温州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资料接收登记表(供应商使用)NO.来访人有效证件及号码联系手机来访时间单位:2011年度医用耗材集中采购〔〕2012年度骨科耗材集中采购〔〕2014年度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材料名称、页数:材料内容摘要:接收时间:接收人:备注以及资料审查初步意见:采购办审核意见:签章:日期:年月日管委会审批意见:签章:日期:年月日2014年度温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问题反馈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日期:年月日医疗卫生机构填表人申请类别缺货()配送服务()质量问题()价格()其他()申请事由(可后附相关材料)科室负责人(签章):年月日采购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采购办审核意见签章:年月日管委会审批意见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