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刑事诉讼法卷四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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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年刑事诉讼法卷四必背考点一、卷四考查概况卷四的内容重点相对比较突出,在备考的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学习。根据以往的命题规律、考查特点,我们分析,在案件分析中,考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证据的考查,至少两年之内就要考查一次,尤其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审查等知识点,另外,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及执行的考查也经常涉及;在论述题中,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价值、目的、构造等理论的理解、掌握,以便更好的结合具体材料展开论述。二、卷四必背考点考点名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知识精讲: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1.言辞证据的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2.实物证据的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启动审判人员依职权发现;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申请时间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排除非法排除证据,在开庭期间才发现线索的除外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证明主体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通知的,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法律后果能够证明合法性的,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予以排除。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命题点拨:非法证据规则在司法考试中考查频率非常高,需要掌握被告人供述排除的条件与程度要求,注意不是任何暴力、威胁获取的被告人都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需要了解,对于申请主体、申请阶段、证明收集证据合法等细节需要熟悉。考点名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知识精讲:适用对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网址: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审判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告及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二审程序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命题点拨:该程序是新刑诉法增设的程序,在近几年考试中都有涉及,然而在主观题中还没有考查过,需要对其给予相当的重视度;每个法条都可能是出题的角度和命题点,而且考查的方式将会越来越细,如果在今年的考试中出现了,将是一个重要的拉开分数的题目。考点名称:辩护律师的权利知识精讲:(1)阅卷权律师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采取技术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2)会见通信权律师会见通信会见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网址:权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3)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1.向一般证人调查取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2.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证据: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4)提出意见权提出意见权1.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3.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5.二审不开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ps: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命题点拨:15年9月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权利的考查指的关注,此外,近些年新增的考点有效辩护在卷四中考查得并不充分,所以今年的备考中仍需对辩护权给予关注。考点名称: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知识精讲:1.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检法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的。不能适用的情形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上述适用条件的3、4情形除外。1.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在此基础上,区别情形,责令犯网址:违反后果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2.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期限不超12个月;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或起诉到法院后,办案机关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2.监视居住(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3)监视居住的程序执行地点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指定居所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通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原因和住处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的内容包括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必要性审查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1.辩护律师可以同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网址: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命题点拨:题目案例中对嫌疑人、被告人经常涉及强制措施,有考题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提问,此外,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也是重要的考查点,这些内容要求较高的熟练度,能够在阅读案例材料中主动发现不符合规范的地方。考点名称:侦查行为知识精讲:1.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讯(询)问地点1.被羁押的,在看守所内进行,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2.未羁押的:现场(出示工作证件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住处;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检察院、公安机关。1.现场,应出示工作证件2.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3.必要时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方法与内容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检察院讯问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1.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3.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特殊主体1.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2.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3.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2.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对象a.查封、扣押的对象: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b.查询、冻结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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