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知识点著作权于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国际著作权条约:《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原则《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人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条约,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影响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起重要作用。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也称《日内瓦公约》在我国,国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第一,作者生前将作品原件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偿捐赠给国家。第二,作者以遗嘱的方式表示愿在其死亡后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送给国家。第三,作者死后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第四,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国家享有。第五,由国家主持创作或者投资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国家。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特征: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二是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观念。三是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可以通过印刷、绘画、摄影、录制、表演、放映等形式再现。四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是原创性的,它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而形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地域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仅限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邻接权: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种类与内容:第一,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第二,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因此而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或录像,并因此而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因此而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而获得报酬。第三,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因此而获得报酬。不享有对其录音录像制品的表演权和厂播权。第四,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进行传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邻接权人的义务:第一,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组织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承担的义务有: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制作记录表演情况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该承担的义务有: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职务作品演绎作品也叫“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作者享有。演绎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一,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著的主题、内容;第二,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第三,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汇编作品是汇集已有的作品、作品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包括报纸、期刊、百科全书、选集、文集、数据库等。汇编人应该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第一,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第二,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汇编人应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三,使用汇编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妄这类作者单独使用自己作品时不得侵犯汇编者的著作权。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者、作词者、作曲者等应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还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职务作品也称“雇佣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讲的“工作任务”,是指自然人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这两年内,经过单位同意,作者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所获报酬应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有些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无限期保护:人身权中除发表权外有生之年加50首次发表加50著作权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些单位复制本单位收藏的作品时,无论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均可复制。(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九年制义务教育正式教材,不包括教辅材料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就不能使用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相互转载、摘编只限于纸质报刊之间首次刊登作品的报纸或期刊无权不准许其他报刊转载、摘编该作品,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这项权利。进行转载或摘编的报刊,应当说明最初登载该作品的报刊名称和期号。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就不能转载或摘编。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4.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后才录制的录音制品,是合法录制的录音制品。其他人利用此录音制品再制作录音制品,就可以按照这里讲的法定许可规定而不必再次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著作权人事先已经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只有当作品已经被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后,才适用法定许可;涉及的作品仅限于音乐作品;如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其制作者如果要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必须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作品表演者、已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5.广播权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法定许可的规定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是因为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担负着重要的宣传任务,同时播放的作品也很多,涉及众多著作权人,都要取得许可有一定困难。但是,立法机关也考虑到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出此规定。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区别:第一,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仅仅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著作权中一项或多项财产权的暂时有偿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许可方仍是有关财产权的所有人。在许可合同约定期限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有关财产权(即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作品),但无权处分该财产权。著作权转让则不同,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成为著作权主体,转让一般是无时限的。著作权转让也称著作权“买断”,即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一次性无时限地有偿转让。著作权买断后,有关财产权的所有权发生永久转移,受让方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但是,在著作权贸易中一般很少有著作权买断的情况,而且许多国家的法律也禁止著作权买断。第二,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则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且无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受让人有处分权。第三,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有权因专有使用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转让则不同,受让人作为新的著作权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侵权人可提起诉讼。第四,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支付的是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转让中,受让人支付的是著作权的价金。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