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2004-11-2809:48:28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以出租汽车服务及汽车清洗为主。(二)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甲方)将自有车辆35辆分别与司机(乙方)签订合同,合同期5年,合同规定期满后,乙方预缴的车辆购置费押金不予退还,车辆产权无偿转移给乙方,车辆购置费押金收入共计1377000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认定其实质为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377000×5%=68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缴城建税68850×7%=4819.5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6]国发50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收高等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5)59号)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8850×3.5%=2409.75元。(三)定性处理结果对该公司查补税款及附加76079.25元,做出限期入库处理,并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二、稽查方法为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该市地方税务局组织了出租车行业专项检查。在进户检查中采用逆查法和详查法以及账外调查的方法。在审核该公司的会计报表、账薄、凭证的同时,有针对性的调取了合同、协议等资料,为认定审理工作提供了有利的证据。三、案例点评第一,通过税务稽查工作要让每一个纳税人体会到税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处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税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实事求是,不能偏轻偏重,不能徇私枉法,以法律为依据,客观、公正,目的是让税收政策深入到每个纳税人的实际工作中,避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但对那些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偷税者,同样体现税法的客观公正,给予严厉的处罚。第二,要做到边稽查、边辅导,让纳税人心服口服。稽查工作的目的是要通过稽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促进管理,查补处罚只是手段。因此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尤为重要,发现问题及时和企业交换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上的讲解辅导,讲明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在这一案件中,由于税务部门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使纳税人由不理解、不接受到心服口报,由对稽查工作的逆反到接受、认可,表明了稽查工作的深度,赋予税收稽查工作更深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