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法治心理李萍内容提要:从邓小平首提“法治”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背景下,社会对法治的表层认同和深层怀疑心理并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信仰法律文化传统的缺乏导致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运行中宪法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司法审判受各方面干扰严重以及公众“忽视”自身的权利。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追求社会对法治的心理认同;制定“良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而构建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确保司法公正独立;推进法治宣传与法治教育,最终形成积极良好的社会法治心理。关键词:依法治国积极培育社会法治心理作者简介:姓名:李萍工作单位:广州市委党校政治学与法学部职称:副教授电话:13610261969电子邮箱:1239106650@qq.com通讯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99号邮编:510070在邓小平最先提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指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治国必须要具备积极的社会法治心理,因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所以,要积极培育社会法治心理,“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从社会违法事件来看,社会各个群体不遵守法律背后体现的是社会公众普遍缺乏对法治的认同。如果说良好的法制是法治国家的有形骨架的话,那么法治认同心理就是法治国家的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治认同的程度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培育法治心理、增强法治观念是当务之急。一、从邓小平“法治”思想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在邓小平“法治”思想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对邓小平“法治”1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2013年10月28日。2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2013年10月28日。2思想基础的继承和发展。(一)邓小平是最先提出“法治”的领导人邓小平是我们党历史上最先提出“法治”的领导人,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开拓者。他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法制建设的重视上。1986年9月3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友人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中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79年6月在会见日本友人时说:“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在1980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强调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会后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986年6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他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继承发展习近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邓小平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习近平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理念。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法制建设。他在讲到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时说: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使这次全会成为中共党史上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3二、当前社会法治心理状况及原因一个国家公众积极的法治心理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有时日的今天,社会法治心理状况并不乐观。(一)当前社会法治心理状况当前社会法治心理的状况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社会对法治的表层认同和期待。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法治已成为一种流行话语。2011年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改观,权利意识、主体平等意识、民主意识、责任与义务意识都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都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往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大有改观,人们特别盼望和期待社会的公平、公正,特别盼望和期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盼望和期待一个法制健全的法治国家。2、社会对法治的深层怀疑。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信任状态都不尽如人意,社会法治表面化现象相当严重。在民众心中,法治还仅仅是一种理想,法治还不能深入人心,公众“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遇事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找朋友熟人帮忙解决。在全民自觉守法、培育社会法治心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将严重制约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甚至从根本上阻碍法治的实现。3、立法快、数量杂、公众知情度底。公众对法律知道不多,不善于掌握运用法律,客观上导致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法治心理淡薄。公众被动地接受许多法律的出台,因此,很难产生认同感,现实生活中一直处于消极的守法状态,与我们追求的社会法治心理自觉意识相去甚远。(二)、造成当前社会法治心理的原因分析造成目前这种社会法治心理的主要原因在于:1、缺乏信仰法律的文化传统导致法律观念淡薄。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仁政”为核心的德治等思想,法律只占辅助的地位。只有短暂的秦代法律不占辅助地位,但秦灭亡后法律的繁苛被归结为其迅速灭亡的原因。秦以后我国很少出现对法律依赖的思想。建国以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出现了长期的法律虚无状况。在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让公众树立坚定的法治信念和积极的法治心理无疑是一项异常艰巨而又迫切的系统工程。因为我们目前的法治无论从制度到观念还是从物质到精神都呈现出西风东渐的结果,缺乏本土传统文化根基,并且很大程度上是儒家伦理思想对法治的弱化与融化,儒家思想越来越具有无孔不入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人们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熟人伦理中生活,人际关系完全被伦理化、亲属化、圈子化所笼罩。2、法律运行中缺乏应有的稳定性。现行法律运行中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消融了其内在的公正与效率,立法技术的粗糙使法律形同政策,缺乏应有的操作程序使执法者无所适从。3一些法律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和现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不理想状态对人们的法治心理产生了消极影响。而法治心理的基础是对一种稳定的、内在合理性价值的尊重与信服。因为法治文化需要长期的实践来形成,当然也包括立法的规范化和执法严肃化。缺乏应有稳定性的法律运行会对公众的法治心理形成负面影响。3、司法审判受各方面干扰严重。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司法独立难以保证。司法审判受各方面干扰严重,完整的独立审判权仍难行使。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依然存在。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导致民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厌法、避法,使公众对法律的认同也产生了怀疑。3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4、公众“忽视”自身权利。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治对权力的极度维护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强烈的道德信念和权力信念。传统思想使得很多人秉着以和为贵,忽视了自身权利的保护。因而,积极的法治心理在中国必然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三、强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法治心理习近平说:“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制度先行和立法先行固然必要。但更应重视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淡薄的现实,要积极加强对法治心理的培育。没有心理基础奠基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社会法治心理的培育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一)、追求社会对法治的心理认同。法治即依法而治。它的实现必须具备相应的主客观条件:客观上必须要有一套正确地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观上全体社会成员必须从内心对法律规范体系的价值认同和始终不渝的遵守。因为,从根本上说法治是一种属人的活动,既然是属人的活动仅有经过精巧设计的法律制度而不经过人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的。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这个道理。而人们相信法律,愿意接受法律调整,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行为,即便遇到阻力也不改初衷,这就需要强有力的精神心理动力的支撑。其实,人们对法治是持坚信不疑、坚定不移的态度还是将信将疑的态度是决定法治成败的关键。虽然法律通过暴力和强权也能得到遵循,但这显然是专制社会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的主旨和意义。正如潘恩所言: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5伯尔曼也十分中肯地指出:“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6(二)、制定“良法”。在立法上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7良法的存在是社会法治心理建立的首要前提,良法的意义在于制定法律的程序标准及其法律的价值目标。所以,“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8法律只有在保护公众切身利益,符合公众道德标准,符合法律原则,即法律必须是实质正义的法律才能获得最高的权威,才能得到尊重。而得到尊重的法律需要符合法所追求的价值。只有正义、秩序、效率这些能唤起公众神圣情感的理念渗透到现实的法律中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和依赖。因此“良法”的制定是培育社会法治心理的前提。(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而构建法治政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