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2015版)来源:学生管理办公室日期:2016-1-411:43:02访问次数:4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山西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统筹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党委和行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党政副职及相关直属研究所所长为副主任,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含相关直属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第二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凡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硕士研究生为3年、博士研究生为4年)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按所处学习阶段申请国家奖学金。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一般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行优良;4.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外国语水平应达到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硕士研究生申请者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者,英语CET-6级成绩需达到426分;第一外国语为其它语种者,必须取得小语种国家四级考试合格;5.课程学习达到要求,成绩无不及格(或重修);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学术论文条件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在读期间应至少以第一作者、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与本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管理及人文社科类学科在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核准的《高等学校国家级学术期刊目录》中刊物上发表(含录用)的A级论文按SCI收录对待。硕士研究生申请者在读期间应至少以第一作者、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如为SCI收录文章,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物及以上级别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发表(含录用)1篇与本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为鼓励研究生出高水平、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下列情况下论文只按一篇计分:(1)发表在同刊同期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多篇被录用但尚未见刊的论文。存在上述情况,研究生申请者请选择水平最高、最具代表性的一篇论文申报。论文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正刊发表。增刊、专刊、特刊等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及会议论文不符合参评条件。2)科研成果条件研究生申请者在读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排名发明人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科技发明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第一获奖者。第八条当年入学的特别优秀的一年级研究生,满足第七条基本申请条件1—4款,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之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表现出突出的科研发展潜力。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者在本科阶段应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论文;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应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与本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管理及人文社科类学科在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核准的《高等学校国家级学术期刊目录》中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等)上发表的A级论文按SCI收录对待。2.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在课外学术科技竞赛(A类及以上)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曾经获得过国际或全国性竞赛一等奖(或金奖)、特等奖。3.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为第一排名发明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在本科阶段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为第一排名或第二排名发明人。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审程序如下:1.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给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原则上按在读研究生比例分配到学院(一级学科下,学院和直属研究所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相关学院统一组织),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选。2.具有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外国语等级证书、科研成果原件、学术论文收录证明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南》,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打分排序,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除一年级新生外,所有参评研究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均以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3.校评审领导组根据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学金。第十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三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校评审领导组正式批准后,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校计划财务处将奖学金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记入学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第十二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报学生处(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三条在校、院两级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相关学院评审委员会或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在不违反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且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只能使用最近一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之后,并符合当年评审时间要求的成果参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校学〔201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