簇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答案】A【解析】(1)形成2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例题2·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B.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C.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答案】C【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I司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2011年多选题)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运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1)因民法、婚娴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鲥纷等案件;【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①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相关链接】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2)回避制度【解释】《仲裁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4)两审终审制度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②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08年多选题)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多选题)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例题·多选题】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A.北京B.长沙C.上海D.厦门【答案】BD【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07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案例】2009年1月1日,甲公司欠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可以在2年(2009年1月2日~2011年1月1日)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乙银行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人民法院无法强制甲公司偿还),但乙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的实体权利,即乙银行的“债权”并没有消灭。(2)诉讼时效期间(2011年单选题)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12年单选题)【案例】假设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1)如果乙公司于l995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1995年1月2日一l997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果乙公司2010年1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权利侵害自“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诉讼时效的中止(2007年单选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解释l】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解释2】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健”,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乙公司于当日知道,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1月2I=t~2011年1月1H。(1)如果2010年9月1日发生不可抗力,1O月1日不可抗力消除。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9月1日暂停计时,lo月1日恢复计时,由于暂停了1个月,诉讼时效期间顺延1个月;(2)如果2010年3月1日发生不可抗力。4月1日不可抗力消除,尽管发生了不可抗力,但由于4月1日不可抗力已经消除,权利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并没有对权利人的诉讼造成影响,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5)诉讼时效的中断(2010年多选题)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案例】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1月2日~2010年1月1日。乙银行于2008年4月1日向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在本案中,乙银行要求还本付息的律师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4月2日~2010年4月1日。【例题1·单选题】甲于2009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A.2010年3月22日B.2010年3月27日C.2011年3月22日D.2011年3月27日【答案】B【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8日~2010年3月27日。【例题2·单选题】2010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自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B.自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25日C.自2010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D.自2010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25日【答案】B【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5月6日一2011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至2011年5月25日。5.判决和执行(★★)(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3)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相关链接】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2008年多选题)(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五、行政复议(★★★)【案例】甲公司对县工商局罚款10万元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市工商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中,甲公司属于申请人,县工商局属于被申请人,市工商局属于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范围(2006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共11条,见教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解释1】(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