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题库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9.《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1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1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1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17.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这样有利于安全检查不走过场。18.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19.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21.煤矿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22.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23.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24.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2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2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2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8.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2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0.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1.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32.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3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34.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35.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6.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37.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38.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9.煤矿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4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1.煤矿企业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4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43.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考核。4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46.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47.煤矿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实习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8.煤矿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实习的,(学校)应当协助本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9.煤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50.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5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52.煤矿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3.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54.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55.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56.煤矿企业应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57.煤矿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58.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59.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终身)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0.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62.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63.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64.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65.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6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67.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6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69.《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70.《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1.《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72.《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7)项。7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4.《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7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77.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78.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7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8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8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82.《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114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8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4.《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85.《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8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8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8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