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刑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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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刑法真题徐光华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解析】:C。A错误,定罪量刑的依据应该是刑法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而不能仅仅以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给当事人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能定罪处罚。B错误,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1)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①(2)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①不特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际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撞人案;(2)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没有实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但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损害的危险或者可能;(3)针对特定的对象,但实际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2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3)“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绝不能仅仅基于一般预防的目的而判处当事人死刑,否则就违反了罪刑均衡。选项中“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而适用死刑,是错误的。并且,本案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正确,甲的行为并没有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只是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刑法第291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该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甲的行为成立本罪。D错误,罪刑法定不仅仅是对定罪本身的要求,而是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约束司法人员,还约束立法人员,并且是约束广义的司法人员。所以,绝不能突破司法程序的规定办案。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4)针对特定的对象,没有实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但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损害的危险或者可能。3【解析】:第(1)句话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人民的事情,由人民说了算)。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国民自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国民自己制定,刑法涉及生杀予夺,更应当由公民自己决定。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代表了国民的意志,当然犯罪与刑罚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所谓尊重人权主义,是指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即犯罪与刑罚必须通过刑法规定。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尊重人权的本质属性。第(2)句话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是限制司法权,要求法官定罪量刑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标准。同时,罪刑法定原则也限制立法权,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也是“良法”。形式侧面主旨在于限制司法权,体现的是形式法治的观点;实质侧面主旨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体现。第(3)句话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在于限权,即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的侵犯,维护法制、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滥用刑罚权侵害个人权利。同时,限制国家各种权力,使各种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以立法权应制约司法权、防止司法罪刑擅断为根据,证明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其中还包含有权利制衡的政治理念、保障个人免受罪刑擅断之害的政治诉求。(19世纪欧洲要建立三权分立制度,当时的背景是法官的司法权太大。欧洲历史上长期存在法官司法权滥用、罪刑擅断,基于此,提出三权分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目的就是忠于法律,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法律。法官不能超越法律裁判,即立法权不能由法官行使)。这与执法为民的理念是相一致的。第(4)句话正确。依法治国,反映在刑法领域当然是定罪量刑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也即罪刑法定。【历年真题对比】:2012年卷二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C)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4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解析】:A错误。各种解释方法及其得出的解释结论,并不会因为其被司法解释所采纳,就改变了其解释本身的属性。类推解释得出来的解释,例如,将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人在内,属于类推解释。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作了此规定,但这仍然是类推解释。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将如此荒谬的解释(类推解释)纳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也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一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不存在类推解释,他们规定的最多是扩大解释。B正确。将“汽车”解释为“大型拖拉机”,显然已经超出了我们对“汽车”通常理解的最核心的含义,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这应该是一个扩大解释。至于该解释是否完全脱离了“汽车”含义的最大范围,这个确实有一定的模糊之处,实际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本身就是一个很模糊的界限,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扩大解释,如黎宏教授指出,“如果破坏的对象是用作交通运输手段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①张明楷教授指出,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汽车,将破坏大型拖拉机进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更没有将不值得处罚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不属于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②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类推解释。但无论如何,将“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在内,至少是一个扩大解释,甚至有可能是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的,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有时是不好确定的,甚至是存在争议的,它并不是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①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4页。②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5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①C正确。在部分犯罪中,刑法明确区分了伪造与变造,例如,在货币犯罪中,刑法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刑法第320条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从这一意义上看,伪造与变造之间是一种排斥关系,变造不属于伪造的表现形式之一,二者属于各自独立的表现形式。但从语义上来看,变造确实属于伪造的一种,有的类型的犯罪,刑法仅规定了“伪造”一种类型的犯罪,在此情形下,就可以将“变造”行为也解释为“伪造”行为的一种。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来讲,伪造和变造的含义是不相同的。但基于伪造与变造在“无权制作”这一点上并无本质区别,因而将变造解释为伪造,应当说是可以的。②例如,比如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没有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此时的所谓“变造”就可以解释为是“伪造”的一种形式,因为伪造可以包括变造。将变造解释为伪造,并没有超出公民对于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选项正确。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从处罚的角度来说,举重以明轻原理的适用,首先要求法官确定哪些典型的情节并没有被刑法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然后,将刑法没有规定的这一典型情节,与待决案件和情节进行比较,判断孰轻孰重;如果待决案件的情节更轻,则不得从重处罚。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其中之一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不管是犯后罪未满18周岁还是犯前罪未满18周岁,其行为均不构成累犯,不成为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概言之,如果前次犯罪未满18周岁,对于后次犯罪,就不得以行为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为由而从重处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不得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众所周知,这是关于再犯的规定。与再犯相比,累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可能成立累犯,那么,当然也不得适用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会导致刑法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在这种场合,解释者不可单纯根据字面含义说,“既然《刑法》第356条没有排除不满18周岁的人,就应当从重处罚”;也没有必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改关于累犯的规定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②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6时忽略了《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的规定。“法律解释的古典规则早就指出,对规范的解释应尽可能避免使规范之间出现冲突。”在根据字面含义得出不当结论的场合,解释者不能以“刑法规定原本如此,解释者无能为力”为由,维持不协调、不正义的局面,而应当通过各种解释途径,得出协调、正义的结论。即使《刑法》第356条并未将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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