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及逻辑关系式(一)主要指标解释注: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更新说明及结构逻辑关系式见方欣科技。网址:。2、表中带颜色的表格不填。一、人社统PSI表1、单位总数、单位类型、制度推行情况、行业、层次填个数,人员情况填人数。2、有参公管理人员的单位:如省委党校,是指部分人员参公的事业单位。“1、有参公管理人员的单位”的“人员情况”中仅填参公人数。3、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的甲4栏。不参加填写甲栏行业、系统和层次情况。4、“机关服务类单位”填后,不影响甲栏行业、系统和层次填报。5、配备工勤人员的机关单位:在甲5栏中填写。6、系统:是指事业单位隶属的部门所在的系统。7、上年末是指2013年12月31日;本年末是指2014年12月31日。8、单位类型: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没有完成,可填在“其他”项。9、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所有工作2人员(含非在编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借调人员。10、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11、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12、退休人员:指截止2014年31日,历年累计实有离退休总人数。二、人社统PS2表13、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即双肩挑,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都要统计。14、其他等级人员:是指在册正式人员中未评定岗位等级或者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15、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16、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17、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5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3周岁;而1956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18、博士,是指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硕士是指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19、女、少数民族:既是女性又是少数民族的,在女性和少数民族一栏中重复统计。“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和“具有职业资格的”等同理。20、职业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资格。职业准入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建立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注册管理。职业准入资格也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法定条件规定的特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职业水平认证资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国家职业水平认证考试取得的资格。21、乙栏“高中及以下”、“35岁及以下”如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出现时,要在年报中说明情况。三、人社统PS3表22、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3、上年末总数:是指2014年度统计报表中的实有数。24、本年末实有数:是指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实有数。25、本年末实有退休人数:历年累计实有的离退休总数。31、招聘方式中的考试、考察、考核:考试是指通过采取笔试、面试方式招聘的;考核是指未经过考试方式招聘的人员(含选聘);考察不填。26、任命:指未经公开招聘,直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到本单位任领导职务的。27、交流:指从机关、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事业单位,办理了调入手续,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岗位之间调整,以及任职性的挂职工作人员。428、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进入(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减少包括死亡、单位整建制划出等。29、解除合同:指依法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开除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30、终止合同:指依法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31、甲栏中,上年末总数与本年末总数:因双肩挑影响,三类岗位人员之和大于或等于总计人数(总计人数等于层次的人数)四、人社统PS4表32、数量:经组织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的岗位数量。33、在岗人数: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在具体岗位的工作人员数量。34、六级上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工勤技能岗位在岗人数均填写普通工数据。35、特岗: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殊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此项不填写)五、人社统PS5表36、合计中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数量与PS3表本年末实有数一致。37、短期合同,指期限在3年(含)以下;中期合同,指期限在3年(不含)至5年(含);长期合同,指期限5年(不含)以上;项目合同,指以项目完成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含约定期限但以附加项目完成为目的的合同。38、签订劳动合同,指本统计年度与单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他,指截至本统计年度末与单位既未签订聘用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七、人社统PS7表539.农、林、牧、渔业: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40.采矿业: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其他采矿业。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41.制造业:指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指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3.建筑业:指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44.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包括批发业、零售业。4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46.住宿和餐饮业:指住宿业,餐饮业。64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指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8.金融业:指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49.房地产业:指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5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指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以及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商业服务活动。5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指研究和试验发展,气象、地震、海洋、测绘、质检、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科技中介等应用服务业。5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指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业,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活动。5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指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托儿所服务,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54.教育: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未明教育活动。55.卫生和社会工作: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以及干部休养、护理机构、精神康复、老年人残疾人养护、孤残儿童收养和庇护、社会看护等提供慈善、救助、福利、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的活动。75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指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文化艺术业,体育,彩票活动等娱乐业。5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58.国际组织: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等的活动。59.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60.其他从业人员:在本表中指除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注:安全、海关、国家税务、港澳事务、新华通讯社、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力监管、自然科学基金委、台湾事务、烟草专卖、外汇管理、密码管理、航天、原子能机构、核安全、民主党派、军队都不填写。八、人社统PS8表61.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有行政系统机构设置的,填入行政系统。62.对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如地税,由省地税负责统计本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情况,各地注意避免重复统计。九、人社统PS9表63.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是指本单位特殊人才的数量,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只填写一次(避免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分别填写一次。64.中国科学院院士:指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中国国籍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65.中国工程院院士:指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8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66.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指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要求,以“在理论研究上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的;在生产、技术、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为条件进行选拔,经人事部审核批准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67.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0]10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等人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