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生物多样性公约Distr.GENERALUNEP/CBD/WG-RI/2/716May2007CHINESEORIGINAL:ENGLISH关于审查《公约》执行情况的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二次会议2007年7月9日至13日,巴黎教科文组织临时议程*项目11《公约》的运作:第VIII/10号决定所产生的事项执行秘书的说明摘要缔约方大会在关于《公约》运作的第VIII/10号决定第35段中,请审查公约执行情况的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制订指导意见,以用于今后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的决定;缔约方大会还在同一决定第30段中请工作组审议接纳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的程序。基于以往的做法,并根据缔约方大会最近就该事项做出的各项决定,兹建议通过一项决定和对其进行审查以可能撤回之间的时间间隔应该为8年。除时间间隔之外,似乎不必对审查的标准和办法做出任何改变。本文件利用其他公约的做法,概述了接纳观察员组织和机构的程序。这一程序要求此类组织和机构必须向执行秘书提供相关的信息,执行秘书须将名单提交缔约方大会。提出的建议谨建议审查公约执行情况的工作组建议缔约方大会通过一项措辞大致如下的决定:“A.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的各项决定“缔约方大会,为节省经费起见,本文件印数有限。请各代表携带文件到会,不索取更多副本。*UNEP/CBD/WG-RI/2/1。UNEP/CBD/WG-RI/2/7Page2/…“忆及其第VIII/10号决定第35和36段以及第VII/33号决定第3段,“1.决定在各项决定通过之后,间隔8年,对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进行审查和撤回,因此,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将在第十届会议上予以审查,第七届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将在第十一届会议上予以审查,依此类推;“2.还决定关于审查和撤回各项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的标准,执行秘书应遵循之前以试点审查和后续审查为基础通过的格式;“3.还决定撤回本决定附件所列第五届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定的组成部分;1“4.请执行秘书就撤回第六届会议所作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的问题向缔约方大会第十届会议提出建议,并最少在第十届会议之前六个月将这些建议通报给各缔约方、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B.接纳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缔约方大会,“忆及《公约》第23条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议事规则第7条,“1.决定通过本决定所附关于接纳任何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或机构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各次会议的政策;2“2.忆及根据议事规则第7条,这类接纳行为应适用于缔约方大会的后续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各次会议;“3.重申本决定附件所列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或机构有权参加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4.请执行秘书编制新提出申请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名单,供缔约方大会在后续会议上审议。”1/此附件将由缔约方大会根据执行秘书所提建议(见本说明第11-12段)编写。2/此附件可根据本说明第20-28段说明的程序编写。UNEP/CBD/WG-RI/2/7Page3/…一.导言1.缔约方大会在关于《公约》的运作的第VIII/10号决定第35段中,请审查公约执行情况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制订指导意见,以用于今后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在同一决定的第30段中,缔约方大会请该工作组审议接纳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的程序。2.本说明由执行秘书编制,旨在就上述任务协助审查公约执行情况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二部分概述了与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各项决定有关的公约进程的发展情况,以及用于今后审查和撤回各项决定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提出了关于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接纳程序的政策草案,供工作组审议。二.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的各项决定A.与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各项决定有关的公约进程的发展情况3.在第V/20号决定第4段中,缔约方大会首次提出了审查其决定的问题。在该项决定中,缔约方大会决定定期审查其先前的决定以便估价实施状况。2001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国家报告和执行情况不限成员名额闭会期间会议请执行秘书与缔约方大会主席团磋商并根据其指导,对缔约方大会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持续相关性进行试点审查,同时:(a)提出一份初步清单,列明可被撤回的以及执行工作未取得进展的决定和决定的组成部分;(b)确定缔约方大会已开展相关工作但对其的审议并不足以允许开展执行工作的各种问题,并向缔约方大会提交一份报告,供第六届会议审议。4.不限成员名额闭会期间会议还请执行秘书以试点审查为基础,编写一份提案,概述建议缔约方大会在审查各项决定的状况时所采用的方式,并提交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5.在其第六届会议上,缔约方大会在关于《公约》的运作的第VI/27B号决定第3段中决定除其他外,撤回其第一和第二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在同一决定的第4段中,缔约方大会请执行秘书除其他事项外就撤回缔约方大会第三和第四届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的问题提出建议,并至少在第七届会议之前六个月将这些建议通报各缔约方、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6.在其第七届会议上,缔约方大会在第VII/33号决定第1段中决定撤回在第三届和第四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在同一决定的第3段中,缔约方大会还确认了将在其第八届会议上审议许多问题,其中包括审查和撤回在其第五届和第六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UNEP/CBD/WG-RI/2/7Page4/…7.然而,缔约方大会第八届会议决定不审查和撤回其第五届和第六届会议所做的决定或决定组成部分。相反,缔约方大会在第VIII/30号决定第36段中请执行秘书就撤回其第五届会议所通过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的问题向其第九届会议提出建议。8.最后,在第VIII/30号决定第35段中,缔约方大会请审查公约执行情况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制订指导意见,以用于今后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的决定。B.用于今后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各项决定的指导意见1.通过与审查和撤回之间的时间间隔9.如上所示,迄今为止,缔约方大会已经审查和撤回了其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在其第六届会议上撤回了其第一和第二届会议通过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在其第七届会议上撤回了其第三和第四届会议通过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不过,在其第八届会议上,缔约方大会认为审查和撤回其第五和第六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为时尚早,因为自其通过以来,还没有经历足够长的时间。缔约方大会只注意了执行秘书编写的提案,相反,它请执行秘书仅就撤回其第五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向其第九届会议提出建议。10.其他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都是在通过之后,最多间隔8年,最少间隔6年,才进行审查和撤回的。考虑到缔约方大会的最新决定(第VIII/10号决定第36段)重申了8年的间隔期,我们似乎已经达成了一种表面共识,即通过和审查一项决定的时间间隔最少应为8年。因此,似乎应当建议采取这样一种做法,即通过一项决定和为撤回目的而对其进行审查之间间隔8年。经验表明,对执行各项决定和评判其与《公约》进程的深入相关性而言,这段时间足够了。因此,考虑到缔约方大会各届会议之间的现有时间间隔(每两年一届),建议编写提案,以便以下列方式撤回缔约方大会的各项决定:(a)缔约方大会第五届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应在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上予以审查;(b)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应在缔约方大会第十届会议上予以审查,依此类推。不过,如果将来要改变缔约方大会会议的周期,可重新审查该办法。2.今后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各项决定的标准11.关于审查和撤回缔约方大会各项决定的标准,保持过去采用的办法并根据迄今为止所用的格式进行审查似乎是适当的。如果保留了这种办法,执行秘书将继续按照下列顺序提交提案:每项决定的概览、决定组成部分概述、执行情况审查以及整体评估和缔约方大会建议采取的行动(如同分别为缔约方大会第六、第七和第八届会议编制的资料文件(UNEP/CBD/COP/6/INF/17、UNEP/CBD/COP/7/INF/16和UNEP/CBD/COP/8/INF/2)中所做的那样)。12.以下方框内载有这种提议的样板。UNEP/CBD/WG-RI/2/7Page5/…方框.秘书处关于撤回决定的提议的建议格式第V/1号决定: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决定概览该决定核准了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这是缔约方大会特别会议第EM-I/3号决定做出的临时安排,旨在为《议定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整体评估和缔约方大会可能采取的行动由于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2004年2月23日至27日)召开之际,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已不复存在,这项决定只具有历史意义。因此,可以撤回整个决定。决定的核心组成部分执行情况整体评估和缔约方大会可能采取的行动缔约方大会,1.赞同本文件附件中载列的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已执行仅具有历史价值。因此可被撤回。2.请执行秘书邀请与之有关的所有利益攸关者促进生物安全方面的能力建设,并向缔约方第一次会议报告所取得的进展;已执行。进展报告已被作为UNEP/CBD/BS/COP-MOP/1/6号文件的一部分提交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不必采取进一步行动。可被撤回。3.请执行秘书于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前召开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技术专家会议;已执行不必采取行动。可被撤回。4.欢迎法国提出主办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执行不必采取进一步行动。可被撤回。C.建议13.因此,如第1至2页中提出的建议所示,执行秘书根据上述标准,采用该频率,提出了审查和撤回决定和决定组成部分的程序。UNEP/CBD/WG-RI/2/7Page6/…三.关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接纳程序的政策草案14.接纳观察员参加缔约方大会各届会议的工作应遵守《公约》第23条第5款的要求,其中该款规定,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政府性质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于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领域具有资格,并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都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该款还规定,观察员的接纳与参与应遵照缔约国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处理。15.第I/1号决定通过的缔约方大会议事规则第7条要求:任何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的领域具有资格的机关或机构,无论其属于政府性质还是属于非政府性质,只要其通知秘书处它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则秘书处均应向其发出缔约方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便其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16.自缔约方大会第一届会议至今,已接纳非政府组织参加了《公约》进程项下的各种特设会议,并应此类观察员的请求,接纳它们参加了特定的会议。任何缔约方均未就任何观察员参加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各次会议的问题提出过异议。17.非政府组织包括许多实体,是《公约》的主要利益有关者。在《公约》的序言部分,《公约》各缔约方强调了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续利用,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这里提及非政府部门即承认了非政府组织的各种专门知识,这些知识特别适于帮助各缔约方处理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方面遇到的复杂问题,特别是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各缔约方已认识到需要让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公约》下举行的会议。随着我们迈入扩大执行《公约》的新阶段,这种参与会变得更加重要。事实上,缔约方大会承认,在追求《公约》各项目标的过程中,有必要确保所有利益有关者的支持,以实现2010年目标和今后的目标。18.为了确保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缔约方大会的工作,并使秘书处有效执行议事规则第7条,根据联合国的惯例并考虑到其他里约公约所遵循的程序,应当考虑制订能够一套清楚透明的接纳程序。下文的附件总结了其他此类进程的做法。应当特别注意其他两个里约公约项下的程序,因为它们的相关条款和议事规则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同或类似。考虑到非政府组织为《公约》进展所做的宝贵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