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SZC-G2008-305-分包号(有几个分包均需填)-厂家简称经公开招标,就2009年度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与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全省各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XX汽车生产厂商(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JSZC-G2008305”号的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格式(2)合同条款(3)投标人澄清文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协议供货采购程序本合同汽车协议供货采购程序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4.付款条件本合同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5.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22日。6.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采购人与乙方直接进行处理。7.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方、乙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货物及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及乙方所推荐的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向江苏省各级采购人提供的乙方生产的车辆以及相关服务。(3)“甲方”系指组织2009年度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招标活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全省各地市财政部门授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4)“乙方”系指为本次2009年度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汽车生产厂家。(5)“采购人”系指具体接受乙方及乙方所推荐的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江苏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6)“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系指乙方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时推荐的、具备乙方销售及服务资质的、为江苏省各级采购人提供乙方所生产的车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汽车销售供应商。2.协议供货范围2.1中国境内生产的适合作为公务用的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五座轿车、商务车(MPV)、越野车(SUV)、中小型客车(6米以下,不含6米)(不含商务车MPV)、大型客车(6米以上,含6米)、皮卡。3.乙方汽车协议中标品牌、车型、价格、折扣率、其他优惠政策、质保期中标品牌中标车型中标价折扣率其他优惠政策质保期注:折扣率=(最低销售限价-投标报价)/最低销售限价;乙方应保证中标价低于江苏市场最低零售价。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乙方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协商,成交价不得高于中标价。4.甲方的权利4.1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随时对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进行检查。4.2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5.甲方的义务5.1甲方负责将采购结果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提请主管部门制订并颁布本次汽车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管理办法或通知,并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要求采购人向乙方采购中标货物并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5.2甲方向采购人公布乙方中标货物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5.3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情况。5.4甲方负责协议供货工作的日常管理,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5.5甲方对乙方中标价格有权进行市场调查,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协议供货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6.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的权利6.1乙方作为协议供货中标人,具有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提供协议供货资格。6.2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以本次协议供货名义购买非中标货物、配件或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6.3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6.4有权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货物和现金交易。7.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的义务7.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合同条款。7.2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7.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照中标价格或折扣后的净价中较低价向采购人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7.4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针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必须履行乙方投标时要求其服务商履行的义务。7.5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果乙方中标产品发生价格政策调整,须在媒体发布调整通知的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申请调整报价,调价后的价格折扣和服务应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乙方可以申请提供更优惠的折扣,但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折扣。7.6在协议供货期内,乙方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须在原产品停产前15日内书面向省、市集中采购机构通报并书面申请以新产品代替原产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组织专家与乙方进行谈判。如新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高于原产品,且乙方承诺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幅度不低于原产品的优惠幅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将谈判结果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备后,将新的代替产品情况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7.7乙方须于每季度结束前五天内向甲方报送协议供货情况统计表等。8.质量要求8.1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8.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版权等。否则,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8.3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8.4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9.服务要求9.1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应保证按乙方投标服务承诺履行。10.汽车协议供货采购程序10.1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型号中选择一款车型,向集中采购机构递交采购委托单及“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单”,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通知协议供货服务商供货,或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按以上流程操作。(各市按当地规定执行)10.2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采购人分别按采购单供货和验收。验收完毕后,采购人签署验收单,并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办理付款手续。11.税费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2.履约保证金1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保证金将被转为履约保证金(户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城西分行;帐号:07797251081455910001)。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10年1月22日。12.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电汇;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2.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招标采购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2.4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期满后五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13.合同争议及仲裁13.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13.2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采购人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申请仲裁。13.2仲裁应向使用方所在市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3.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4、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14.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对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有权向乙方发出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并按第18.4条进行处理:(1)乙方投标文件有不实的技术指标或承诺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的;(2)乙方或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由于自身原因延迟供货达三次以上的;(3)乙方擅自或变相提高中标价格或降低优惠率的;(4)未根据甲方要求详细、准确地每季度结束前五天内向甲方填报《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项目统计表》的;(5)乙方未履行投标时服务承诺的;(6)乙方更新换代车型未按本合同条款要求提前向甲方履行报批手续的,以及擅自向采购人出售该产品的;乙方中标产品停产的,中标人未提前向甲方申请停止供货的。(7)乙方或其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以暂时缺货为由(事前未向甲方报备、未经甲方同意的)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8)乙方或其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未按乙方承诺的工时费用或工时单价收取维修费用的,以及未按承诺的配件进销差价率或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计算材料费的;(9)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采购人送修车辆维修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采购人送修车辆零部件的;(10)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11)乙方授权的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超出乙方中标车型范围为采购人车辆进行维修或保养的;(12)乙方及其推荐的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或售后服务机构不遵守乙方的承诺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受到采购人有效投诉,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的;(13)采购人按照同期市场价购买与中标产品同配置的其他产品的价格高于该款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价格的,乙方或其授权协议供货服务商应补足差价部分并及时支付给采购人。(14)其他违反本合同的情况。15、破产终止合同及不可抗力15.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5.2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在合同有效期内可暂停止执行。出现上述情况不受合同有关逾期责任制约;15.3本条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及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等。16、转让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22日。18.合同生效及其它18.1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二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乙方各执一份。1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4经江苏省财政厅的授权,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乙方及其推荐的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形,将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并处的形式追究乙方(或其经销商)违约责任:1、暂停或取消乙方的汽车协议供货中标资格、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2、要求乙方或其推荐的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支付不高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3、在一至三年内不与乙方或其汽车协议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