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魏庆保汽车4S店汇算清缴难点解析汽车4S店高风险扣除项目解析Z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14年6月1日,2014年7月1日开始购进销售车辆,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时间是2015年2月1日。Z公司一共发生了开办费12万元,其中广告费5万元,业务招待费3万元,其他开办费4万元。开办费涉税处理解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出资到位,但截止到2015年年末股东仅出资100万元,向银行贷款400万元,支付利息28万元。2015年汇算清缴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查,自查人员对于筹建期的认定和发生的费用产生了如下困惑:1.筹建期的时间如何界定?2.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是分期扣除还是一次性扣除?3.筹建期发生的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有何特殊规定?4.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支出能否作为当期亏损呢?5.在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未缴足而对外借款利息如何处理第一种:营业执照取得之日,筹建期结束。第二种:各项资产开始投入使用,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即宣告筹建期结束。第三种: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时宣告筹建期结束。究竟应该以哪一个标准作为标准呢?国家税务总局有没有具体政策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四)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北京地税解答: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厦门地税:您好!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明确之前,暂按该规定执行。(厦门地税税政二处)青岛地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总结: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筹建期做出明确规定,都是各地税务机关各自明确本地政策。比较合理的界定时点主要是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第一笔收入时点作为结束筹建期。至于以哪个时点来结束筹建期,应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分期扣除还是一次性扣除,您自己看着办就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期限”如何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工资福利费新规解析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总结:关键词一:“固定”关键词二:年底工资怎么扣除?关键词三:劳务费与工资傻傻的要分清!附加词:临时工工资怎么扣?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4%以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分析(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注意《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此文件为财政部企业司下发文件,是对企业进行职工福利费科目进行账务核算所做的具体规定,属于非税法文件,属于财务规定方面的文件,在税前扣除方面,不适用。旅游费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某日资企业进行税务自查时,发现在2012年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一笔15万元的赴日本考察费,取得的是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在行程中显示均为到景点参观。经过核实是该日资企业成立10周年,因此组织员工赴日本旅游发生了此笔费用,因福利费未超过限额所以全部在税前扣除。旅游费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不同声音:自查人员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认为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不属于文件中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畴,且此笔支出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性的基本精神,不应该税前扣除此笔支出。旅游费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不同声音: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此笔支出是为了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员工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而组织员工进行旅行,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所以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属于职工福利性质。因此,应该允许税前扣除。究竟能否作为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呢?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职工旅游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吗?国税函[2009]3号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围,组织职工旅游并不在其中。各地实践:问:有一家公司为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同时提高职工福利,计划分批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请问职工旅游费能否在税前列支,有何政策依据,请解答,谢谢!宁波国税: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管辖范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问:目前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具体范围应如何把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问:你好!请问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能否算福利费支出?南通地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具体包括三项内容,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是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因此,您单位组织员工的旅游费用不能做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问: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是否能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辽宁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解释(二)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年底聚餐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问:员工聚餐的支出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列支吗?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员工聚餐的支出费用不得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济南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年底员工聚餐费用,是否可以记入福利费用税前列支?(大连国税2010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认为企业的年终聚餐费用与取得收入没用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题内容:中秋、尾牙全体员工聚餐的餐费;员工加班餐费能否税前列?(厦门地税2012年)企业员工聚餐费用,不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畴中,不得税前扣除。L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某品牌小汽车销售业务。税务稽查人员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1)2012年发现列支一笔会议费仅取得了某酒店开具的“会议费”发票,后未付任何有关此次会议的相关材料,据稽查人员了解,某酒店并不具备召开会议的条件。(2)2012年还发现该单位以“会议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后附发票却是餐费发票,全年业务招待费已经超支。请问:“会议费”不要那么随便!(1)对于税务稽查人员发现的问题,财务人员解释说,是和客户开展“餐桌会议”,进行探讨下一年度的合作事宜,实质上是会议,应该作为会议费税前扣除,您怎么看?(2)在全年业务招待费已经超支的情况下,以会议费之名列支餐费,是否涉嫌偷税?(3)酒店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如果酒店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有会议服务,在酒店举行会议,应该取得何种发票税前扣除?1.“餐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