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为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杜绝重伤、死亡事故发生,控制轻伤事故发生,确保2015年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司决定与各分公司及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工作有目标,管理有责任,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一、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并消除职业病危害;二、轻伤事故率控制在5‰以内;三、杜绝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的发生;四、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100%;五、危险性较大工程合规管理100%;六、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率达到100%;七、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八、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努力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在施项目在局专项安全检查中评分在85分以上;九、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实施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在建项目达100%;十、本单位及所属项目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健全;安全管理资料建档完整有效;十一、分公司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理部门(特殊情况至少设置一名安全主办)。公司直管项目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主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设安全总监,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工程项目专职安管人员配备1-2人;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专职安管人员配备不于3人,有条件的项目应按专业配3置安全员,组成安全组。十二、全年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不少于2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全年参加检查工程项目不少于4个(次)。十三、各单位(项目)明确安全责任及目标;与施工项目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进行考核、兑现;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权”;十四、杜绝因管理不善而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等方面受到地方政府通报、处罚等事件的发生;十五、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应保证安全专项资金的及时、足额投入,编制费用预算;并设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费用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计提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为1.0%。监督执行与考核:一、以上“安全目标”列入公司对各分公司和公司直管项目的年度考核指标。年终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委会审议,批准后公布。二、对获全国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奖励50000元;获省、直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奖励30000元;获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奖励20000元。三、公司每年在在施项目中评出1至2个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项目,对获得公司安全管理先进的项目,奖励2万元。四、对获得局安全专项考核优良的项目(评分在85分以上)励1万元。五、考核年度内,凡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单位,死亡第1单位罚款10万元,给予单位经理、书记各罚款1万元;死亡第2人,对单位罚款20万元,给予单位经理、书记各罚款3万元,同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死亡3人以上(含3人),对单位及安全第一责任人(经理)和保证责任人(书记)的处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加重处罚。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保证责任人的最高罚款不超过应兑的绩效年薪。六、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暂扣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单位罚款15万元;造成暂扣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单位罚款10万元。七、对发生地方政府、行业或上级通报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加罚10万元,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理)和保证责任人(书记)按罚款额20%予以处罚,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八、对于关键安全管理指标缺项,如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到位)、安全投入明显不足、安全教育未有效开展、劳务队伍未纳入日常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地方政府或局检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等,视情况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同时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保证责任人按罚款额20%予以处罚。九、对没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奖励资格。十、对没有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业主有要求的除外),或设立了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但专职安管人员的配备不满足底线要求的,取消年终奖励资格。十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和本责任状,进行奖罚兑现。对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考核分数在75-89分的,公司按规定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考核分数在7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十二、公司罚款上缴公司财务部,公司负责人奖罚款于次年的年初兑现,部门经理实行同奖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