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段波商法讲义【内部资料,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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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商法第一章公司法(32图表)导论图表1-1股东(发起人)内部合伙关系财产权换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三会治理结构)第三人(债权人)设立登记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无限责任出资义务剩余财产分配人格否认债务清偿担保2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种类型。①法定条件:《公司法》第23条和第76条1要点解说——公司的法条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第一,必须有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1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1.公司的概念2.公司的“三独”1.概说2.最高院的看法1、责任标准2、信用标准3、组织标准4、国籍标准1.公司权利能力2.投资能力3、担保能力(五)公司的机关与法定代表人(四)公司能力(三)公司分类(二)公司人格否认(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概述3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二,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结构形式,即“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三,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是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第四,必须有主要的经营场所,涉及到合同履行地和诉讼管辖地的问题。第五,要签署章程,这个章程是公司对外的承诺。【▲记忆口诀1——公司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②法定程序:见本章下文详述③营利目的:④社团法人:最后简单总结一下公司的要件:第一,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讲的是“生的法定,死的法定”;第二,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是要为股东分配红利的;第三,公司是社团法人,而不是财团法人:那就意味着它是一个人的集合,而不是一个财产的集合。2.公司的“三独”(F32):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①独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起诉应诉、承担责任要点解说——人格独立指的是公司有独立的三种能力,分别是权利能力、诉讼能力和责任能力。所谓的权利能力,是一个公司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所谓的诉讼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能力;所谓的责任能力,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不牵连股东的能力。公司的独立的人格,意味着他有自己的权利能力、诉讼能力和责任能力。★思考:“三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②独立财产——股权换财产权★思考: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是谁的?★回答: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家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个股东身份,就在于其用国有财产向公司出资,从而获得了股权,但与此同时也把财产权让渡给了国有独资公司。例如,《物权法》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2本章中F3即《公司法》第3条,除特别说明外,全章同。4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其实是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初学者常常容易出错,特此强调)。③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无限责任(二)公司人格否认(★★★★★)1.概说图表1-2关于人格否认,大家注意,它的制度价值是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一个制度来对冲,即人格否认制度,所以,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接下来强调三个考试要点。第一,原则上公司人格独立,例外情况才会人格否认;第二,这个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人公司除外)。在人格否认的时候,原则上这个举证责任是债权人的,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和自己进行交易的对方公司的股东,有滥用人格之嫌,亦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一人公司除外;第三,公司人格否认是个案审查制度。那么这个个案审查意味着一个公司在这个案子中,人格被否认,那么这个案子中的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5在另一个案子中人格被否认,另一个案子中的债权人利益得到了保护,但是这两个否认,并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抽象人格,一般情况下仍然是有人格的,因此我们的公司人格存续,不会被一个两个人格否认的判例去消灭,不管你的人格否认的判例有几个,最终公司还有自己的独立人格。第三句话可以被概括为个案审查。(三)公司的分类(★★★)1.责任标准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F2):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信用标准以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股份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3.组织标准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F14):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图表总结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民法上的“非法人组织”,而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责任能力分公司有有无子公司有有有【例题】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3/25,单选)3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国籍标准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3【答案】D6(四)公司能力(★★★★★)1.投资能力①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投资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②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利益、国家利益和公益目的不被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伤害)。【▲归纳总结6——口诀记忆】:五个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国有国独,上市公益”。③除②之外的其他公司可以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4★思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可以投资到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吗?2、担保能力公司法第十六条:▲归纳总结——公司担保能力①对外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人提供担保):董股会决议;②对内担保: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资本非人头);利害股东5回避。③自己担保:当然可以④上一点的例外: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思考1: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公司为经理担保,如何决议?★思考2: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职员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第一种情况:相对人恶意第二种情况:代表人越权,相对人善意第三种情况:员工越权,相对人善意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公司之所以可以投资合伙企业,就是因为公司法十五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就是合伙企业法的特别规定中,只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因此公司也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5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7★思考3:“国有国独上市公益”可以做保证人吗?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国有国独上市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通合伙人保证人(五)公司的机关与法定代表人(★★★★)①法人机关:股东(大)会(权力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②公司法定代表人(F13):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思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定是“法定”的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产生产生监督经理8二、公司法基本制度1.公司设立的概念2.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3.发起人与设立方式1、公司资本三原则2.公司注册资本的概念3.《公司法修正案》解读4.出资责任1.股东权利的取得2.股东出资来源的特殊情况2.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3.冒名股东4.替代出资1.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直接诉讼3.股东撤销之诉4.司法强制解散公司之诉5.股权回购请求之诉6.会计账簿查阅请求之诉(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五)股东诉权(四)股东实体权利(三)公司股东(二)公司资本(一)公司的设立1.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2.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七)公司财务制度二、公司法基本制度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2.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的程序1.公司解散2.公司的清算:(九)公司解散和清算(八)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9(一)公司的设立(★★★★)1.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有两个:“登记制”和“核准制”。(这点我们已经在之前公司能力一章为大家解读过,此处不再赘述。)2.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两种方式均可。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无需证券发行核准,无需承销,也无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一定封闭性。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需要证券发行核准,需要承销,有信息披露义务,具有开放性。(注意,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3.发起人与设立方式《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注意:现行《公司法解释(三)》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东的称呼,均称为发起人)【▲记忆口诀4——发起人的认定】:签章程,认股份,履职责(另,股份公司中,要求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0【▲图表总结3——发起人责任】图表1-6原则例外合同责任发起人以个人名义原则上个人承担公司追认或事实上承受权利义务的,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原则上公司承担但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相对人知情的除外▲记忆口诀5:谁名义,谁责任;有追认,公司担;双恶意,个人担6侵权责任发起人设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职务行为公司承担个人行为个人承担发起人设立过程中造成公司损害发起人承担过错责任设立失败责任▲记忆口诀6:对外连带承担,对内过错追偿,认股款本息全退。(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然后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2)发起人设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连带承担,然后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例题2】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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