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2015年试行)(2014年12月30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教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第三条参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研究生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博士研究生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须为“优”、“良”。申请奖学金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以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成绩为准。提前通过英语考试的研究生,英语成绩不受限制。第六条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五)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六)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第七条除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第八条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一)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二)参评学年培养计划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所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第二章评审办法第九条根据每一位同学在科研学术、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综合计算分值,评审委员会根据每一位同学的分值,再进行评定。总分值100分,分值计算办法。(一)科研成果(50分):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C刊:独立作者50分,第一作者40分,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我院师生,下同)25分;C刊扩展版、辑刊:独立作者25分,第一作者20分,第二作者10分;其他具有国家正式统一刊号且有影响因子的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5分(第二作者不加分。一年之内在同一刊物上发表的第二篇文章不加分,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所有加分满50分为止。科研成果加分如出现异议,最终由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科研成果得分不得低于10分。(二)获奖情况(20分):参加学术、科技、文体、校园文化等各类赛事(获得山东大学奖学金及由此带来的荣誉称号除外),全国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5分;省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校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院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参加集体项目比赛,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获奖证书必须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三)学习成绩(10分):该项主要依据为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该项得分:每一学年必修课和必选课学分绩点*10%。(四)社会实践(10分):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等中央部委组织的西部支教等志愿活动(两周以上)10分;参加学校研工部、学工部、就业中心、团委等机关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负责人5分,普通成员2分;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负责人3分,普通成员1分。(以上社会实践活动,须提供证书。)(五)社会工作(10分):担任校、院社团和班级组织的学生干部在职时间满一学年,为同学和学院各项工作付出了时间和精力,考核合格者适当加分。本学年任校、院研究生会干事2分,副部长3分,部长、副主席6分,主席8分;班委委员3分,副班长、班长、党支部书记6分。法律援助中心干事1分,副部长2分,部长、副主任3分,主任6分。各兼职者可以累加,以满分10分为上限。第十条对科研创新、学术成果突出的同学实行特别评审。凡本人单独(作者单位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在C刊发表两篇文章或在法学类权威期刊(以中国法学创新网公布目录为准)发表一篇文章的同学只要符合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可以不计算分数,优先直接报名参评国家奖学金。第十一条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署名异议书,并可从法学院教授中选择5名教师组成独立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在听取异议者的申诉和各方面意见后,做出最终结论。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所获奖励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需提供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关于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院级荣誉认定:国家级为最高级,须加盖国家部委或全国性协会的印章,国际赛事参照国家级标准加分(省级同上标准);校级须加盖山东大学或主管部门公章;院级需盖有“山东大学法学院”公章;院级以下是指学院团委或研究生会、学生会等颁发的证书。各级科研成果、获奖、社会实践等证书认定,由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学院研究生奖学金领导小组最后审核确定是否加分。第十四条学生在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的同时需提供主办方官网下载的大赛(活动)报名通知、比赛获奖公示或官方报道等信息。第十五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严肃处理。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学期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山东大学法学院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