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法律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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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医院科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一)培训时间2013年3月1日19:00培训地点科办公室主讲人参加培训人员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培训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培训内容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雇员。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过错)不是一个概念,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矛盾。医疗机构:一般的药店不算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卖药、医疗器械等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适用产品责任。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规范的所有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一般为过失。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包含患者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告知义务、患者知情权)。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相对于一般检查而言)、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1.向患者无法说明;2.说明对诊疗不利,如癌症患者),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无后果既无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紧急时无程序,首先抢救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意见:如患者昏迷、联系不上近亲属、近亲属不同意等情况。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不是过错责任。当时的医疗水平是理解的难点,比如说:村卫生所和协和医院的医疗水平客观上肯定不同。一般认为与当时的该医疗机构同层次的医疗水平相应。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解读:推定过错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解读:在本条款中,患者可以理解为消费者。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读:免责事项。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解读:应当提供可以理解为及时提供,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即使本法没有此条款也应该按照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观点来讲,也可解释。对于未涉及患者隐私的资料未经患者同意也不得公开。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解读:禁止过度诊疗。对不必要的用药未规定之。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解读:宣示性条款记录整理:年月日昌邑市人民医院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试卷(一)《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考试时间:成绩:科室:姓名:选择题:20道,每题5分,共100分。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A.医疗损害责任B.医疗事故责任C.医疗差错责任D.医疗错误责任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3.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A..任何诊断活动B.任何治疗活动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D.仅在实施手术时4.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5.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A.经治医生批准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C.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6.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D.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8.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A.医疗机构B.医务人员C.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D.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9.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谁索赔?()A.只能向药品生产厂家索赔B.只能向药品运输厂家索赔C.只能向医疗机构索赔D.可以向生产者、医疗机构索赔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A.向有责任的药厂追偿B.向国家要求补偿C.向药品代理商追偿D.向药品广告商追偿11.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A.应当提供B.可以提供C.应当不提供D.可以不提供12、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只有在造成患者损害时,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造成患者严重躯体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D.只有造成患者精神病时才承担侵权责任13.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的检查”。A.必要的B.必须的C.不必要的D.非必须的14.不法人员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时,必须:()A.受到刑事处罚B.被处以高额罚款C.剥夺其就医的权利D.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5.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A.2009年12月26日B.2010年3月1日C.2010年7月1日D.2010年10月1日16.医院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护工来护理病人,护工因疏忽造成病人伤害的,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A.护工的家庭B.派遣护工的劳务派遣公司C.接受劳务派遣的医院D.当地人民政府17.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病人的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吗?()A.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包括B.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包括C.由法官自由裁量D.根据医闹的激烈情况确定18.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未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可否进行赔偿?()A.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不予赔偿B.根据侵权责任法,可以赔偿C.根据法官自己的认识决定赔偿与否D.以上都不对19.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什么样的医疗机构?()A.只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B.只适用于私立医疗机构C.适用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D.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20.下列那一项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A.医疗行为有过错B.医疗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C.过错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医生收取红包回扣昌邑市人民医院科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二)培训时间2013年5月14日19:00培训地点科办公室主讲人参加培训人员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培训法律法规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培训内容1、目的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3、管理部门卫生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二、报告要求1、报告形式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3、医院信息报告责任部门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潍坊卫生局)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信息。5、医院获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途径(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6、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核对时限及上报要求一般/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12小时内/2小时内进行核对,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省厅定期汇总上报卫生部。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三、事件调查处理1、医院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2、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院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3、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四、监督管理1、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反馈。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2、对医院的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五、其他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范畴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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