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手机业务合作协议2015年12月-2-甲方: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为有效降低甲方办公通讯费用,推进与乙方的全面合作,实现双赢互惠、共同发展的目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范围在办公固定电话、CDMA移动通信服务方面实施合作。第二条、合作方式(一)虚拟网业务1、乙方为甲方组建办公专网固定电话、CDMA移动终端综合虚拟网。2、虚拟网业务资费:该业务为必选项目,C网号段手机功能费10元/月(疆内组网,实现甲方办公专网固定电话、CDMA移动通讯之间双向内部通讯市话、长话、漫游免费;实现C网手机全国漫游被叫免费),专网固定电话功能费0元/月。3、虚拟网外通信资费:专网固定电话按标准资费计费;C网手机按所选的套餐计费,如未选套餐按标准资费计费。-3-(二)套餐内容:资费内容优惠后每月缴纳金额包含内容超出资费国内通话手机上网免费接听范围38元100分钟国内800MB国内接听免费(不含港澳台).1、国内通话:本地拨打市话、国内长途(含直拨和17909/17901)一费制、国内漫游主叫均为0.15元/分钟。2、手机上网:不足100MB部分,按0.3元/MB收费(不足1M按0.0003元/KB),达到100MB(30元)时,额外赠送400MB流量,即:100MB~500MB免费;流量超过500MB时,仍按上述原则(即每超出500MB收费30元)收费,以此类推;套餐外流量600元封顶、15G断网。50元300分钟国内1GB59元500分钟国内1GB110元1500分钟国内4GB国内通话含本地拨打市话、电信IP市话接入费、直拨国内长途(不包括港澳台)、电信IP长途费、国内漫游(不包括港澳台),含拨打收取市话费的114号码(含118114)、95、96、400、123系列号码;不含11808、800及其它短号码,异网IP市话接入费和IP长途费,声讯信息台及声讯通信费等。上网业务1、手机上网流量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使用,不区分4G、3G、2G,不含WLAN(Wi-Fi)上网。2、乐享4G套餐与4G流量升级包、3G流量包、3G加油包互斥。600元封顶上网当月套餐外流量消费600元封顶,封顶费用包含按套餐外资费收取的上网流量费,不含用户订购的定向、闲时等各种流量包功能费。备注:1、此次手机签转必须由个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电信公司营业厅进行实名认证,否则系统无法进行业务的办理。2、此次手机签转必须交清当月费用后方可进行业务办理,如1899988****号码欠费50元,需缴纳80元费用后方可进行业务的办理,因交费时间与办理业务时间存在时间差,容易产生实时话费,多交费用自动转入新办理套餐中。3、此次签转手机套餐按照套餐规则全部为2个号码,即为主、副卡,原有手机号码为主卡,新增手机号码为副卡,副卡可共享主卡套餐内的语音和流量,超出后执行主卡套餐的超出资费。此次副卡必须为新增手机-4-号码,否则无法享受优惠资费。4、所办理的套餐均为次月执行优惠。(三)其他内容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业务需求,后续为甲方办理天翼对讲、安全通信、EMA服务器、手机全球眼、CDMA网络行业应用等多项合作及服务。第二条、合作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贰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合同的续签由双方另行商议第三条、合作原则坚持“诚信、友好、协商、双赢”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甲乙双方全面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优质、优惠、高效、畅通的通信服务。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虚拟网业务在各分公司进行全面、准确的宣传,以免甲方用户对虚拟网的理解产生歧义。3、当遇国家政策调整及通信市场资费变动时,甲方有权享受乙方在市场推行的最新优惠资费政策及相关服务。4、甲方公司机关及各分支机构的CDMA手机用户费用,每月按期由个人向乙方当地分公司充值或缴纳。5、甲方在办理CDMA业务时,入网用户必须遵守乙方入网协议的相-5-关规定,并与乙方签订入网协议。入网时户名为个人名称,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方可进行业务的办理。6、甲方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目,在甲方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虚拟网信息,配合乙方进行宣传,负责对乙方的联系,同时负责虚拟网工作的协调,确保业务按时开通。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为甲方用户办理CDMA入网手续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入网用户的身份进行确认。2、乙方有权在甲方用户逾期付费时追缴通信费,并按每逾期1个工作日收取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3、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大客户,为其组建专网固话与CDMA手机虚拟网业务。4、乙方为甲方提供多点收费服务,所属电信各营业网点均可缴费。5、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虚拟网集团客户所需要的网络技术支持,针对甲方办公及住宅区域网络进行重点优化。6、乙方负责为在新疆境内的甲方单位指派客户经理提供大客户优质服务工作。7、乙方负责为甲方用户提供查询、打印、解释话单的服务。8、乙方安排专人负责此次活动的开展,办理入网登记和售后服务。9、乙方有义务保障甲方集团网通信畅通,并保障用户通信秘密。10、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做好后台支撑工作,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发-6-生用户投诉,乙方承担相应责任。11、甲方若有新用户入网需求或因手机丢失等原因造成补卡业务,乙方应派客户经理上门免费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第六条、不可抗力本协议在执行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免除相互的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一方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七条、保密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2、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乙方提供各项优惠政策,甲方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第八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协商。若一方无故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第九条、其他约定若国家对移动业务资费调整时,乙方应及时对甲方使用资费套餐进行相应调整。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应为书面形式。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甲方:(盖章)神华新疆能源乙方:(盖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