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提纲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1我国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刷新页面][返回主页][退出系统]1.1我国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总称。1.1.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近年更新近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大规模发展,建筑行业的空前繁荣,我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完善性调整。其中法律层面修订了《立法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层面新增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部门规章层面新增《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新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1.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要规定1.1.2.1建设工程质量规定(1)发包和承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联合体承包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全部工程转包或全部工程肢解后转包,主体结构必须总包自行完成,分包单位不允许二次分包。(2)项目参与方责任各参与方对质量负责,总包对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许做。(3)施工图的审查与按图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具体审查内容参照《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施工企业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及时提出图纸差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4)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与检验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材料设备的采购单位。2)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特殊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3)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4)施工过程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通知监理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等见证取样——合格继续施工,否则返修。(5)施工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验收申请报告审查和验收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28天内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实施竣工验收的工程需满足五项验收条件。(6)工程质量保修1)质量保修书。2)保修时间。1.1.2.2建设工程安全规定(1)生产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3)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主要负责人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施工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3)安全生产负责人需要从7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安全责任制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4)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与使用参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5)安全损失的规避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6)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的处理程序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1.1.2.3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权。未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15日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3)施工现场废气与废物污染防治1)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从事房屋建设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设备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向主管部门备案。4)施工工地应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4)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规定了施工单位应防止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采取的六项措施。1.1.2.4建筑节能规定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参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1.2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刷新页面][返回主页][退出系统]1.2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1.2.1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需要具有适当的项目资本金,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出台之后,2015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颁布并实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四个重要规定。上述个规定强化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明确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上述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行政处罚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2.2招标投标制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12年2月1日期起实施。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并对《招标投标法》实践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权责不对等、监督部门的履职行为等做了相应的调整和阐述。(1)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2)新增了关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费用、提交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该何时提出及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3)界定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4)禁止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5)招投标回避制度进行细化与补充。(6)禁止设定最低投标限价。(7)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8)规范评标行为。(9)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1.2.3合同制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内容及要求参见《合同法》及各类合同示范文本。1.2.4监理制1.2.4.1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2.4.2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和专监进驻施工现场。(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7)监理工程师应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8)遵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刷新页面][返回主页][退出系统]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1.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原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规范办理程序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4)量化处罚标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予以相应处罚。(5)责任到人和处罚到人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1.3.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4年9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从2014年10月25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同时废止。(1)申请条件更加细化施工场地需满足的要求;施工企业的选择;施工图纸的审查;建设资金的审核等。(2)加强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公示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信息、施工许可证;处罚施工过程违法违规行为;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系统。1.4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刷新页面][返回主页][退出系统]1.4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4.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并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1.4.1.1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职责(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1.4.1.2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的措施(1)项目负责人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方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3)建设单位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1.4.1.3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及惩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及事故;工程不能在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了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1.4.2《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11月22日制定并实施《辽

1 / 17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