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题库(2015年6月)本题库仅供参考,如与有关政策法规、《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有差异之处,请以相关政策法规和《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规定为准。一、填空题1.银行消费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购买、使用银行产品)的行为和(接受银行服务)的行为。2.(安全权)是银行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3.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银行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可以分为两类:(银行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权。5.银行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在银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等权利。6.银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银行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7.银行提供银行产品或者银行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8.对消费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弄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告之消费者处理结果。9.银行业务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10.从业人员应履行反洗钱业务,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11.银行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12.2009年,美国众议院先后表决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和(《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迈出重要步伐。13.澳大利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规有(《银行营运守则》、《金融服务改革法令》、《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法》)等。14.加拿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有(《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等。15.日本大规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16.进入21世纪以来,韩国的消费者政策从保护消费者转向(“武装”消费者),强调突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平等和主动的角色和作用。17.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引入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强调隐含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切实保障银行消费者权益为基础。18.2006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68家会员银行共同签署了(《银行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以此加强对会员银行的经营行为约束。19.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原则是(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20.香港证监会在2009年9月25日公布了(《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在金融产品的售前阶段、产品销售过程中及销售后的信息披露方面均做出要求。21.2011年6月,中国台湾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是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破,也是“三次金改”的重要举措。22.开展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23.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开立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帐户时,可以要求银行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转存)业务。24.储蓄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存款的(种类、期限、金额)。25.消费者有权获知储蓄存款(种类、利率及计结息方式)。26.消费者不得(出租、转借)银行个人结算帐户,不得利用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套取银行信用。27.消费者提前支取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折、借记卡)等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8.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29.外汇储蓄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帐户、外汇储蓄帐户、资本项目帐户)。30.(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产品。31.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32.外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33.(支付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利于其广泛的网络,为客户完成资金给付或清算的行为。34.跨行取款包括同城跨行取款和(异地跨行取款)。35.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36.支付结算业务中所称的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37.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38.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9.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支付信用、现金存取、转帐收付和消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工具。40.银行卡是我们最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41.银行卡按币种分为(单币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42.银行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43.银行卡按品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银联卡)等。44.银行卡按等级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45.发卡银行在消费者申请信用卡时应做到“三亲见”,即(亲访客户、亲见客户签名、亲见客户身份证件原件及资信证明原件)。46.持卡人透支用款超过信用额度,发卡银行以超过部分为基数收取(超限费)。47.信用卡境内ATM取现,如属于客户溢交款,取现单日一般不超过(2万)元。48.信用卡透支取现单日一般不超过(2000)元。49.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发卡银行对于持卡人的(消费交易欠款)免收透支利息,取现、转账交易不免息。50.持卡人发现信用卡丢失,应及时进行(挂失),经发卡银行核准后,防范可能造成的损失。51.(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52.个人贷款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53.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种类为(自营贷款)。54.(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55.(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或家庭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贷款。56.(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银行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57.(最高额抵押)是指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作担保。58.(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客户取得抵质押、保证、信用的综合信用情况对个人贷款客户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借款人可一次授信,多次向贷款银行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59.(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权利凭证作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个人贷款。60.个人贷款到期后,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展期,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61.(贷款银行受托支付)是指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申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62.(贷款银行自主支付)是指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63.(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64.(还款能力)是指借款人在扣除生活费和其他开支后,所能创造的充足的现金流的能力以及贷款到期时偿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65.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66.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应按银行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向银行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工作单位信息、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67.在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处于消费者地位,其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贷款结清)等阶段。68.在个人贷款存续期间,消费者应接受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消费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的监督,按银行要求提供财务报表、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信贷资料。69.消费者提前偿还借款的,银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70.银行应对在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资产信息)等非公开信息保密,未经消费者允许,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71.目前我国国债主要有(储蓄国债)和(记帐式国债)两种类型。72.储蓄国债由分为(电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73.记帐式国债的价格会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发生波动74.保管箱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保管箱租用合同》,向租用人有偿出租保管箱供其存放(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文件资料)等物品的一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75.保管箱业务的核心内容是“租”,银行服务的内容是保管箱场所及箱体设施的(安全、可靠)。76.银行只对保管箱场所及箱体设施的安全、可靠负责,并不对(消费者存入物品的质量和数量)负责。77.(代收代付)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其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78.代收代付业务一般属于银行机构业务,涉及(银行、机构客户、个人客户)三个相关方。79.在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仅作为委托方执行委托单位的收付指令,银行仅对(指令执行的准确与否)负责,而不对收付指令的正确与否负责。80.在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有权按照代收代付协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手续费)。81.(个人购汇)是指个人向银行购买用于向境外支付的外汇用者,并根据交易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82.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自主选择注册电子银行的渠道种类(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83.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生效期间,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暂停、恢复、注销)电子银行业务。84.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相关交易后,消费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到银行营业网点(补登存折)或(补打交易明细)。85.消费者对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银行客服热线、(登陆银行官方网站或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86.(真实、准确、完整)。87.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生效期间,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88.商业银行对于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明确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持续具备各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明确风险管理责任。89.消费者应接照(银行)公布的电子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费用。90.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指导。91.中国银监会聘用外部专业机构对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检查时,应与被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和(保密协议)。92.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93.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终止全部电子银行服务或部分类型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提前(3)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同时予以公告。94.金融机构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95.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消费者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96.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97.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消费者。98.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99.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100.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