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凤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卷宗目录序号文件内容归档页次备注1卷宗目录12法律援助申请书23法律援助申请表34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6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67法律援助审批表7-88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99指派通知书1010送达回证1111授权委托书1212委托代理协议13-1413询问谈话笔录1514调解笔录16-1715调解协议书18-1916结案报告表2017备考表21本卷宗共21页2015年2月8日2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人:陈忠艳,女,汉族,1989年12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2198912232823,家住凤庆县营盘镇秀塘村委会秀沟组。申请人因与张波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向凤庆县营盘镇法律援助中心(站、所)提出申请,望给予批准为盼。此致凤庆县法律援助中心(站、所)申请人:年月日3法律援助申请表援申字[2015]第号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陈忠艳性别女出生日期19891223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3352219891223282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营盘镇秀塘村委会秀沟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营盘镇秀塘村委会秀沟组邮政编码675908联系电话18788376206工作单位无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江东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533522198812290022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2009年申请人陈忠艳和张波子2011年领取四川省领取结婚证,2009年生于女儿张晨馨。婚后张波经常赌钱,回家后经常找茬和陈忠艳发生争吵,经常和别的女人发生关系,申请人陈忠艳提出离婚,张波不同意,申请到营盘镇法律援助中心站。陈忠艳申请到营盘镇法律援助站,申请给予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离婚。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申请人(签字):代理人(签字):年月日4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人:陈忠艳工作单位:营盘镇秀塘村委会秀沟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营盘镇秀塘村委会秀沟组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姓名关系工资性收入(元)生产经营性收入(元)其他收入(元)合计(元)陈忠艳本人300300总计300家庭人均收入(元)300资产状况房产:□√无□有套,平方米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元重大支出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营盘镇秀塘村委会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13988354378年月日年月日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5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本中心(处)收到陈忠艳(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如下:编号提交材料名称页数1申请书√原件□复印件2经济状况说明√原件□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4□原件□复印件5□原件□复印件6□原件□复印件7□原件□复印件8□原件□复印件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处)各一份。申请人(签字):收件人(签字):(公章)年月日6法律援助审批表援审字[2015]第号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陈忠艳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日期2015年1月29日文化程度□文盲□小学√中学□大专以上人群类别(可重复交叉)√女性□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60岁以上)√农民□农民工□少数民族□军人军属√一般贫困者□外国籍人或无国籍人□其他(注明)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否案件来源√当事人直接申请□转交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其他来源(注明)申请事项□刑事案件□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不含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其他(注明)离婚纠纷申请事项所处阶段□尚未进入法律程序□侦查□审查起诉□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仲裁√调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死刑复核□申诉□执行7案件概况2009年申请人陈忠艳和张波子2011年领取四川省领取结婚证,在2009年生于女儿张晨馨。婚后张波经常赌钱,回家后经常找茬和陈忠艳发生争吵,而且经常和别的女人发生关系,申请人陈忠艳提出离婚,张波不同意,申请到营盘镇法律援助中心站。陈忠艳申请到营盘镇法律援助站,申请给予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离婚。审查意见同意给予法律援助。营盘镇法律援助站签字:李德新2015年2月3日审批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签字:罗春桥2015年2月3日注:1.审查意见由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的工作人员出具。2.审批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签署意见的人员出具。8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援决字[2015]第号申请人:陈忠艳案由:离婚纠纷经办人(签字):江东英日期:2015年2月5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九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援决字[2014]第号陈忠艳: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中心(处)提出的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公章)2014年5月12日9指派通知书援指字[2015]第号发往单位:营盘镇法律援助站受援人:陈忠艳案由:离婚纠纷经办人(签字):江东英日期:2015年2月5日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二指派通知书援指字[]第号:本中心(处)决定对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安排合适承办人,并自安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及本中心(处),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特此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公章)年月日10送达回证送达单位:营盘镇法律援助站送达时间:2015年2月5日送达文书名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送达人江东英送达方式当面送达送达地址凤庆县营盘镇秀塘村委会秀沟组受送达人(签字)送达日期代收人(签字)及代收理由拒绝或无法送达原因备注11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受援人姓名:陈忠艳性别:女出生日期:1989年12月23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33522198912232823联系地址:凤庆县营盘镇秀塘村委会秀沟组联系号码:187088376206乙方(承办机构):凤庆县司法局营盘镇法律服务所地址:凤庆县营盘镇联系电话:08834810148甲方离婚纠纷一案,经凤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江东英(承办人)担任本案调解阶段的代理人,提供下列第八项的法律援助:(一)刑事辩护;(二)刑事被害人代理;(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四)自诉代理;(五)民事诉讼代理;(六)行政诉讼代理;(七)劳动仲裁代理;(八)其他非诉讼代理。(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1、参与营盘镇法律服务所组织的调解,和对方当事人商谈协议的细节。2、与该案有关的案件调查及证据收集。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12更换承办人。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终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甲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甲方又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承办人参与营盘镇法律服务所组织的调解;2、提供法律援助;3、和对方当事人商谈协议的细节,承办人如果中途不提供法律援助,必须事先告知受援人。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关于离婚纠纷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公章)年月日年月日13结案报告表填表日期:2015年2月8日注: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承办机构凤庆县营盘镇法律服务所承办人江东英承办人分类□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受援人陈忠艳案由离婚纠纷办案机关(单位)凤庆县司法局营盘镇法律服务所所处阶段办结指派日期2015年1月29日结案日2015年2月8日援助形式□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自诉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代理√其他非诉讼代理承办情况小结(可另附页)双方当事人在营盘镇法律服务所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1.自愿离婚;2.女方陈忠艳抚养女儿张晨馨,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三万元。承办结果民事/行政:□判决/裁决结案(□胜诉□败诉□部分胜诉)√调解或和解□撤诉刑事:□全部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其他:备注14授权委托书营盘镇法律服务所:委托人陈忠艳因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向凤庆县法律援助中心营盘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已获批准。现委托凤庆县法律援助中心营盘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江东英为委托人陈忠艳担任纠纷调解的代理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委托权限如下:一般委托委托人:2015年2月6日15询问谈话笔录时间:2015年2月6日上午8点45分至9点5分地点:营盘镇法律服务所(电话谈话)被调查人:王学忠,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凤庆县营盘镇秀塘村委会豆腐组,联系号码:13988306709,秀塘村副主任。调查人:李德新,记录人:江东英记录内容:问:今天应陈忠艳的申请,我们法律援助站向你了解陈忠艳和张波婚姻关系情况,请你如实回答。答:陈忠艳初中读完后外出务工,在昆明市认识张波,2009年生下女儿张晨曦,2011年回到四川登记结婚。在2012年回到营盘镇生活,张波喜欢赌博,会经常不回家,陈忠艳多次劝张波不要赌博,张波不听。后来张波就和他人同居,陈忠艳知道后提出离婚,张波因孩子抚养问题不同意离婚,陈忠艳的父母也同意他们离婚。问:村上有没有对陈忠艳和张波进行调解?答:调解过,但张波都是表示不会离婚。问:陈忠艳家的基本情况怎么样?答:陈忠艳家庭情况一般,主要经济来源是甘蔗种植。问:除了以上说的,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答:没有。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16调解笔录调解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