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内容简介: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产生和完善为了规范并加强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产生和完善为了规范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摸清家底、确定权责,1990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各直属部委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我国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在自我改革和自我完善当中,从最初的只是简单地要求摸清家底,到现今的要求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依据的法律制度文件多次修订、更新、替换,从最初的1990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到201X年《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制度文件数量繁多,单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已经累计出台了5个国资委令,35个规范性文件和4个工作指第2页共11页引。这也说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多样性和实效性,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和管理者在实际工作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地形成新的制度规范,使之更加完善更新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意义首先,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代表国家实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产权界定制度,第二是产权配置制度,第三是产权运营制度,第四是产权保护制度。只有将产权界定即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才能实现后面三项工作的运转和完成。其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能为国家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以出资人管理为职能定位,目的是全面和详尽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情况和数据,全面和详尽地了解和掌握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分布情况,对国有产权流向、企业产权变动原因、产权配置效率等信息做一个完整的动态记载和深层次分析。再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是国家以《产权登记证表》这种法律法律凭证的发放,作为其对企业拥有股权的法律标志,同时也可视为国家将该部分的国有资产依法授予企业经营,这样才有利于资本运作和产权流动。三、现行产权登记办法的新特点产权登记对象扩大化。29号令实施之前的办法,下同)规定: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29号令则将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第3页共11页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控股企业,三是上述两类企业的参股企业,四是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旧办法对境外企业没有规定,新办法则将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境内外应登企业遵循同一登记规则,且在登记材料等方面,对境外应登企业更加严格,除了应按境内应登企业提交相应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公司申请报告、上级监管企业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个人名义注资的,提交授权委托法律文件等。产权登记内容多样化。旧办法只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等资料,而新办法则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企业产权登记经济行为过程信息等资料。产权登记形式信息化。旧办法规定的产权登记形式是采用人工报送、纸质资料报送,不仅程序繁琐,浪费人力物力,还存在着资料缺失的危险,且导致办事效率不高。内容简介: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和相关理论的探索,以期为确定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和相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第4页共11页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和相关理论的探索,以期为确定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和相关的报酬请求权提供一定的依据。一、我国法律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07条: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110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第5页共11页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二、当前拾得遗失物制度存在的缺陷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对于拾得遗失物制度在我国主要存在三方主体:拾得人、权利人、有关部门。通过比较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得出这三类主体被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差别。1、从民事法律建构的角度。我国一直以来提倡的是拾得遗失物讲求拾金不昧,拾得人基于拾金不昧不仅要积极返还遗失物给所有人且不享有相关的报酬请求权。我国法律对于拾得人的道德水平要求过高,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被应用于民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带有将道德要求法律化的痕迹。当前我国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坚持平等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关于拾得人的权利,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只有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与此同时却负有诸多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送交义务。此外还规定了遗失物拾得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看出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这与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是相悖的。不仅如此,对于拾得人的通知义务、履行的期限、履行的方式规定的也不具体,法律对拾得人是以义务要求为本位的。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就像一对连体婴,彼此第6页共11页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因此,法律应当在法律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以期让天平的两端达到平衡状态。然而,就目前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对于权利人,规定了遗失物返还请求权。但是对于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向受让人支付的费用范围不具体;权利人通过悬赏广告等方式寻找遗失物时,关于悬赏广告亦存在诸多问题。如:发布悬赏的方式、悬赏数额的确定方式、对于悬赏纠纷的举证责任、所有权人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等等。当权利人认领遗失物后,拾得人仅仅享有必要费用的补偿权,连获得报酬的权利都没有。当前民事法律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法律的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履行义务不明确,发布招领公告等实践操作性不强。对于遗失物的保管方式与处理方式不科学;关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收归国有违反《物权法》充分发挥财产价值、物尽其用的原则,排除了拾得人在遗失物无人认领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合法性和可能性。2、从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角度。我国当前的民事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经济效用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相对应的便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均衡分配。很显然当前的法律规定只强调了拾得人的通知、公告、保管和返还等诸多义务却未赋予拾得人实质权利,从而违反了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即为他人办事并获取相应的报酬。遗失物拾得人在权利人认领遗失物前,真诚地尽到了通知、保管、公告、送交、返还等义务,可能还为此付出了相应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劳力成本,第7页共11页得到相应的报酬便是理所应当。由此,当前的法律规定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3、从民法规定的实效性角度。首先,当前我国民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定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拾得人可以附条件的取得所有权的可能。我们知道法律的规定本意是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然而拾得人和权利人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折损了人们拾得遗失物的积极性。很多人可能不愿拾得或者是拾得之后直接据为己有,根本不会上交或是通知遗失物所有人,这反而在客观上更加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增加了所有人寻找遗失物的难度,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法拾得遗失物制度保护所有权的立法本意。再者,现实中遗失物的价值不一,无论是使用价值还是价值,有些遗失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对于遗失物权利人或许意义并不大了,对于这些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很小的遗失物,如果硬性规定得返还权利人,其耗费的种种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它本身的价值,更有甚者权利人即便知道也不要了。在此基础上,法律规定将这些遗失物收归国有也并不具有实际意义。梁慧星教授在《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出的修改意见中提到:遗失物的价值甚微,规定为收归国有,对国库并无补益,反有与民争利之嫌,不如采各国通例,规定为拾得人所有。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在民事法律建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民法规定的实效性等方面均有不足之处,亟待加以完善和解决,增强立法的实践性。试析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创新研究论文摘要高校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主体,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师资力量缺乏,教学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和第8页共11页人才培养的总体效果与社会预期相差还有相当的差距。基于此,我们应该提高对知识产权教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集团,模式在现代企业的竞争中,只有加强文化建设,才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否则这个企业则是一个没有头脑和灵魂的企业,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发展的目标性、方向性和战略性,失去了立足于现代市场竞争的前瞻性附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9页共11页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