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摘要:建设工程监理体制从1988年产生至今已有19年了。设立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上程质量,对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监理公司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国家规定对一砦重点上程、超过一定投资额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监理公司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理公司执行监理的法律依据是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等。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重要手段是旁站,除此以外,还有巡视、平行检验、设备监造等。监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本文我探讨的是监理的独立性,现实中监理公司难以做到独立性。关键词:工程监理独立性《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虽然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签定了监理委托合同,合同双方是平等的,但是监理公司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是建设单位的乙方,受命于建设单位,必须为建设单位办事。因此,常常形成建设单位怎么说,监理公司就怎么做。如果建设单位说得对,那么监理公司照说的去做不会有错。但是建设单位为了取最大利益,常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常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建设单位的这些行为,有的是故意行为,有的是非故意行为。有的监理公司。为了能与建设单位长期合作,为了今后的业务,常常视而不见,宁愿放弃原则,也不愿得罪建设单位。这样一来,其结果可想而知,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说,监理公司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我们从监理公司所处的地位来分析。有这样三条管理链,一是建设单位一监理公司一施工单位,二是建设单位一施工单位,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监理公司。在第一条管理链中,虽然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可以实施一定的管理,但不是真正独立的管理,施工单位是建设单位委托的,更是接受建设单位的管理。在第一条管理链中,监理公司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从第二条管理链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施工单位基本上完全是受建设单位的管理。在第三条管理链中,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是宏观管理,鞭长莫及,基本上是靠监理公司自律,因此,造成了监理公司的自由性。监理公司只要能够让建设单位满意,拿到较高的薪酬,法律,法规、规章就不太理会了。可见,这种监理体制决定了监理公司难以独立地进行监理活动。监理公司本应该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但是如果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那么自己的利益也没着落。所以说,监理公司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再考虑建设单位的利益,最后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负责任的监理公司,既能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又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这样的监理公司值得推崇。有一些监理公司,表面上是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其实对建设单位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监理公司究竟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还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指出,监理企业代表建设单位实施工程管理,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国家设立建设工程监理的初宗是在政府与建设单位之间设一个第三方,从而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减少政府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精力,希望监理单位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能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但实际中代表不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从实施监理制度以来,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监理公司的独立性,在体制上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确保监理公司的独立性,我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地方建设行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监管力度,促使监理公司以国家利益为重。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委托合同价格进行最低限制,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进行处罚。三、监理公司加强行业自律,不断的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提高业务水平,是实现监理独立性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