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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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1、股东:,认缴资金: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股东承诺于年月日前缴足,公司应按规定将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备案。2、股东:,认缴资金: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本%,出资时间:股东承诺于年月日前缴足,公司应按规定将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2(四)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作出决定。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任期年,由股东任免。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产生。第十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须由参加方为有效。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第八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4(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决定。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一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5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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