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公司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规范员工在办理各类业务过程中的行为,树立企业的良好风气,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严格按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进行工作,与领导同事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三条各单位对员工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员工的工作失职、失误或者其它错误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正职领导是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负总责。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对其所管辖的科室人员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承担监管责任。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事迹和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工作一贯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在生产、技术、服务、管理等工作岗位上成绩优异者;(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改善服务、改进工艺,提高运输、修理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效果显著;(三)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坚守岗位,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做出特殊贡献者;防止和挽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四)在工作上,改革创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2提高效率和质量,以及在节约人力、财力、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五)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上,做出显著成绩者;(六)在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生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等方面,有显著功绩者;(七)维护财务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八)发扬社会道德,公而忘私,舍已为人,受到社会赞扬并有突出事迹者;(九)具有优秀品德可以作为本公司的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的其他情况;(十)对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制止,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十一)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第六条企业员工的奖励分为: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能手、记功、记大功、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一)获企业内表彰的奖励办法:1、企业先进生产(工作)者,一次性奖励300元;2、单项标兵,一次性奖励500元;3、记功,一次性奖励800元;4、记大功,一次性奖励1200元;5、企业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1500元;6、超额完成公司下达各项任务指标的给予奖励,具体按照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有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二)获企业外表彰的奖励办法:1、荣获县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400元;2、荣获地市、厅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800元;3、荣获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或其它表彰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4、荣获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或其它表彰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第七条奖励晋升办法:(一)连续三年获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晋升为企业标兵,并加发标兵奖励;(二)连续三年获公司级各类先进受表彰的,晋升为记功一次,并加发记功奖励;3(三)连续五年获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晋升为企业劳动模范,并加发劳动模范奖励;(四)连续五年获公司级各类先进受表彰的,晋升为记大功一次,并加发记大功奖励;(五)连续两年获公司单项标兵的,晋升为记大功一次,并加发记大功奖励;(六)连续三年获公司单项标兵的,晋升为企业劳动模范,并加发劳动模范奖励。第三章处分第八条本公司管理人员在执行处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企业利益和信誉的原则;(二)实事求是,纪律处分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依据;(三)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第九条本公司员工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其处理范围如下:(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1、着装不整齐、工作牌佩挂不正确,未按要求穿工作服上岗,或穿拖鞋、背心上班的;2、工作时间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的;3、接待客户及驾驶过程中,用通讯工具发私人短信或聊天的;4、接待客户时用语不文明的;5、对于客户询问不作耐心解释的;6、工作时间将亲友带到工作场所玩耍的;7、浪费公司水、电、纸张和办公易耗品的;8、在员工中搬弄是非,情节轻微的;9、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10、醉酒上班,或上班时间睡觉的;11、在仓库或其它禁烟区域抽烟或私自用电的。(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95%(属于管理人员和办公室一般员工的以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之和;属4于一线人员的以岗位工资和单元工资之和,下同):1、同一月度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同一行为两次,或出现两项行为的;2、不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报表台帐的;3、不接待客户或接待客户后不把客户带到相应部门、岗位交代好所办理业务事项的;4、业务办理过程中无故离开,而致使客户无法继续办理业务的;5、无法办理业务不向部门负责人反映,而向客户推诿的;6、当天应完成的业务无正当理由拖延到第二天,致使客户或部门之间无法完成业务的;7、工作时间关(停)手机或不接听,致使岗位之间、部门之间联络中断,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8、利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属于第一次行为的;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属于第一次行为的;10、接到通知不按时传达到相应部门和人员,属于第一次行为的。(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过一次,且当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90%:1、同一月度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同一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出现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三项以上的(含三项);2、第二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2—10项所列举行为之一的;3、不按业务(工作)流程办理业务或者进行操作的;4、第一次丢失档案资料、证件的;5、第一次错开错收各种票据、款项的(赔偿实际损失另计);6、第一次错报、漏报各种统计数据表报的;7、第一次不履行业务交接手续和做好交接记录,而致使岗位、部门之间产生工作脱节的;8、第一次公车私用的(即不办理相关手续或不经领导临时许可);9、在员工中搬弄和传播是非引起严重后果的;10、对不按规定处理行车安全违规行为的。(四)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过一次,且当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85%:51、瞒报各种统计数据表报的;2、第二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3至10项所列出行为之一的;3、业务上出现自身不能解决问题,也不向科室(部门)负责人反映解决,致使工作脱节造成负面影响或者造成损失的;4、部门负责人不进行协调沟通,致使工作上推诿的;5、故意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小时之内的,或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或抵制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小时之内的;6、辱骂威胁恐吓同事、或有攻击性行为及肢体冲突但未达到殴打程度;7、管理人员挟私报复、辱骂或威胁恐吓员工的。(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过一次,列入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限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留用察看期间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60%:1、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2、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有价凭据者;3、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4、泄漏机密或虚拟事实情节轻微者。5、故意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3小时之内的,或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或抵制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3小时之内的;6、在公司工作、服务场所辱骂威胁恐吓同事、或有攻击性行为及肢体冲突但未达到殴打程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7、管理人员挟私报复、辱骂或威胁恐吓员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损公司形象的;8、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私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0A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种监控系统等),造成系统数据错误或丢失等。6(六)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如数赔偿经济损失外,记过一次,并作撤职或调离岗位处理,列入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限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留用察看期间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其撤职或调离岗位后所在新岗位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的60%:1、怠工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2、办事不负责任致使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3、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导致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4、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即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5、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公司财物或顾客财物被盗,致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6、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的,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7、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严重者;8、客户投诉意见强烈,继续留任本岗位会给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9、服务质量恶劣或者或服务行为有重大失误,被顾客投诉、媒体曝光;10、故意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3小时之内,造成经济损失的,或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或抵制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3小时之内,造成经济损失的;11、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或私自占有公司公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12、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私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0A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种监控系统等),造成系统瘫痪不能正常使用1小时之内的。(七)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数赔偿,给予记大过一次,并调离原岗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撤消职务),列入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限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八个月内),在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同时,除退回收取的顾客、业主或者他人财物外,并按收取金额的一至二倍处罚:1、在办理公司各项业务中,利用手中职权或工作之便,向业主索取、收7受财物,使企业声誉受损的;2、在车辆安检、检验、GPS监控、调度、排班、加班、中途休息站监控或者包车业务中,未按行业规定程序操作或者未按照公司制度操作,利用手中职权或工作之便,向业主索取、收受财物后给予其方便的;3、对物资采购和基建材料采购不严格把关,或不按预算计划标准采购,收受供应商或建筑承包商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使其以次充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4、对各种报废的实物、账外物资未经许可,擅自处理,或收受收购商财物,使公司受到损失,或将处理物所得款项据为己有或不如数缴交的;5、在安全稽查中,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行车规定,索取或收受车业主、承包者、司机财物后,有意放行的;6、在车辆出站检查中,收受业主财物,放行不符合手续车辆出站的;7、在驾驶员聘用考核中,收受他人财物,给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办理《准驾证》手续的;8、在办理人事安排、岗位调整、人员安置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9、在运输保险业务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被保险人财物,不按公司保险额度规定投保,有意降低保险额的;10、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车业主财物,有意降低加班包车牌收费标准的;11、在修理业务中,收受顾客财物,不按报修项目操作,多修少报或少修多报截留修理费的;12、故意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3-5小时之内,造成经济损失的,或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或抵制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3-5小时之内,造成经济损失的;13、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或私自占有公司公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14、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私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0A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种监控系统等),造成系统瘫痪不能正常使用1-2小时之内的。8(八)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如数赔偿经济损失外,记大过一次,并做待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