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城市,也称“资源性城市”、“资源城市”、“资源指向型城市”,其中的“资源”是指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因此,所谓资源型城市,是指以当地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开采和加工业(统称资源型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城市。由于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指矿产资源,所以也称“矿业城市”。特别的,森林资源虽是可再生资源但由于可再生的时间过长,从这个意义将其视为不可再生资源。这里还有两点必须强调:一是当地资源的开采,也就是说该城市必须有采掘业,否则,资源加工规模再大,比重再高,也不能称其为资源型城市;二是资源型产业的发展状况对所在城市发展有决定性意义,如果只是一般性影响,则也不能称其为资源型城市。界定方式一:中国矿业联合会副秘书长胡魁先生运用相对指标和绝对数指标,同时考虑到历史沿革、城市发展及统计上的误差因素,以1999年为基准,提出界定矿业城市的指标体系:1矿业产值地级市大于一亿元,县级镇级大于4500万元;2矿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大于5%;3矿业从业人数大于6000人。符合上述指标之一即入选;4此为,考虑著名的老矿业城市、发展势头迅猛的新型矿业城市、统计数据明显遗漏的矿业城市,虽然低于前三项指标,也予以特别保留。按照上述标准统计结果,全国现有矿业城市(镇)426座,其中地级市78座,占全国236做地级市的33.05%;地级区盟8座;县级市98座,占全国427座县级市的22.95%;市属县级区26座;县城180座,占全国168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10.7%;建制镇36座。矿业城市数量较多的省区依次是河北、河南、贵州、山西、新疆、陕西、四川、江西、广西、福建、湖南、湖北、山东、辽宁。界定方式二: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2年在《我国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研究》报告中,也提出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界定原则和标准,他们根据:发生学原则,即城市的产生和发展与资源开发有密切关系,一种为“先矿后城”,另一种为“先城后矿”;动态原则,即考察资源型城市必须要关注他的全过程。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法确定资源型城市共计118个,其中黑龙江省最多,有13个;山西省其次,有11个;吉林、内蒙古、山东、河南、辽宁等省分别为7—10个。东北三省合计30个,约占全国的1\4。在118个资源型城市中,煤城有63个,约占53%;森工城21个,占18%;有色冶金城12个,石油城9个,黑色冶金城8个,其他城市5个,分别占10%、8%、7%和4%。从城市行政级别构成来看,地级市47座,县级市7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