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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联网证明医院: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为第胎生育,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请核对身份后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经办人(签字):企业名称:(印章)年月日说明:1.该证明由潍坊市参保企业核实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后开具。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基金损失由参保企业负责追回。2.此证明由生育定点医院留存并于结算时报送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