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镇乡综合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草案)2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解决农村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中布局不合理、土地资源利用粗放等问题,减少管理的矛盾,加强两规合一的操作性,规范乡(镇)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小城镇规划建设导则(试行)》,制定成都市成都市镇乡综合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1.2编制原则1.2.1统筹协调原则1.2.2重点保护耕地原则1.2.3因地制宜原则1.2.4集中集约用地原则1.2.5结合时序原则1.3作用本导对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乡(镇)综合规划的编制进行技术指导,制定技术层面的标准,规定乡(镇)综合规划的内容与成果要求。1.4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1.5修改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3第二章综合规划编制标准2.1总体目标2.2控制原则(1)技术指引与政策管理相结合;(2)弹性引导与刚性控制相结合;(3)整体调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2.3综合规划标准的统一2.3.1规划编制总则2.3.1.1规划名称本规划名称为“XXX区(市/县)XXX乡(镇)综合规划”2.3.1.2规划年限规划年限统一至2020年,现状基数年统一为2010年(国土二调更新数据)2.3.1.32.3.2空间管制分区标准成都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空间管制分区及其影响要素分析表类别资源保护类风险避让类要素河湖湿地水源保护绿化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水土流失与地质灾害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护禁止建设区重要水系、水库等蓝线范围内及其两侧区域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各水厂取水口相应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高速、快速和干线公路沿线绿化地下矿产资源富集区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区、泥石流、滑坡易发区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设施周边500米地区架空高压电力线、高压输气干管、输水干管、通信干线中线等重要管线两侧区域4限制建设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矿产富集区周边的建设应进行地质勘查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坡度25-15之间、深丘地区蓄滞洪区、适宜建设区坡度15度以下地区一般地区适宜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城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空间管制的三区划分应完全覆盖规划范围内的所有用地。空间管制分区总规主要内容土规主要内容标准制定策略河流水系、一级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具体内容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重要生态廊道及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地下矿产资源富集区、陡坡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禁止建设区重大环卫设施周边及重要管线两侧区域将“两规”内容合并并将规划限建的蓄滞洪区纳入禁建区深丘地区、蓄滞洪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矿产富集区周边受航空限高影响地区限制建设区农林用地(基本农田区和一般除蓄滞洪区、生态廊道外的部分合并纳入限建区(含基本农田)5农田)、农业配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保护区(具体内容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生态廊道和斑块、林业用地适宜建设区城镇、社区及村庄建设用地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独立建设用地、内容相似,合并后即为适建区经过对原成都市规划和国土部门的“两规”空间管制分区划分要素与具体内容的梳理,采用“合同舍异、从严控制”的原则,即将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分区进行合并,不同的分区内容以更严格的一方为准,在此原则下将“两规”的空间管制分区标准进行统一。本次导则对规划空间管制分区的划分仍然采用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含已建设区)的三区划分,分别包括:镇(乡)综合规划空间管制分区空间管制分区主要内容禁止建设区河流水系、一级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具体内容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重要生态廊道及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富集区、陡坡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重大环卫设施周边及重要管线两侧区域、蓄滞洪区;限制建设区深丘地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矿产富集区周边、受航空限高影响地区、农业产业园区、耕地(基本农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与森林公园的非核心保护区(具体内容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林地、园地;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城镇、社区及村庄建设用地或独立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中有国土指标、在2020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区域适宜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中暂无国土指标、未纳入2020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区域62.3.3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参照即将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全国土地分类》,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基础用地调查时可以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准确地统计和落实各类用地的空间和数量,提高效率。本次导则对土地利用按照“全(镇)域”和“镇区”两个层次进行分类,其中“全(镇)域”层次以国土部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为准,具体内容如下表:综合规划土地利用分类表(全域)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H1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H12镇(乡)建设用地镇(乡)人民政府所在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3社区建设用地农村新型社区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H15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H2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建设用地HH4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7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含国土分类中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水域E11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E12湖泊水面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E13滩涂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E2自然保留地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等耕地E3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E32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E3E33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E4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E5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E6牧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E7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E71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E72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宽度≥1.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E73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m3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74农田水利用地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EE75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宽度≥1.0m的地坎。8“镇区”层面的用地分类具体参照《成都市小城镇建设导则》(《镇规划标准》)用地分类标准。1.2.6指标分配标准土地指标的分配主要在“全(镇)域”层面实现各类用地指标特别是建设用地指标的全覆盖,主要通过《全(镇)域土地指标分配表》和全(镇)域总体规划图两者图表对应的方式进行控制。全(镇)域土地指标分配表用地分类区域基数年现状建设用地2020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2020年规划建设用地备注H12镇(乡)区建设用地H13独立建设用地H14农村社区建设用地H1H15村庄、聚居点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5采矿用地H总建设用地9第三章综合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3.1规划名称名称统一为:“XXX区(市/县)XXX乡(镇)综合规划”。3.2规划年限规划年限统一至2020年。3.3规划内容及深度综合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建设时序相结合,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远期——全(镇)域总体规划;中期——镇(社)区规划;近期——重点地区或社区详细设计。3.3.1全(镇)域总体规划3.3.1.1全(镇)域层面现状分析部分现状分析应包含乡(镇)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土地利用、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方面。主要规划内容包括:(1)乡(镇)域行政区划;(2)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地籍资料,分析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与国土衔接统一现状基数的时间),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包括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水域、农林用地等非建设用地;(3)基本农田的规模与空间分布;(4)各居民点的位置、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5)全域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6)风景区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位置;(7)灾害影响评价;(8)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10(9)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3.3.1.2全(镇)域层面总体规划部分(1)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2)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3)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4)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5)根据地质地貌、灾害影响区域、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风景区以及历史文化资源等要素确定禁止建设的空间管制区域;(6)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7)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8)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9)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10)安排乡(镇)域对外交通及内部主要交通组织;(11)提出各项基础设施的配置建议与工程管网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