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电网公司物资分类与物料主数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物资分类与物料主数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管理办法》,制定物资分类与物料主数据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物资分类与物料主数据(以下简称“主数据”)的新增、修订、问题受理等管理工作,服务分类及服务主数据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主数据”包括物资分类、物料主数据及采购标识规则。主数据在国网公司主数据管理平台(SG-MDM)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管理流程见附件:物资和服务主数据管理流程图。第四条物资分类是根据物资信息化管理要求,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物资进行区分、归类、命名、描述,建立的物资分类结构体系和物资信息化代码体系。国网公司的物资分类体系按照大类、中类、小类进行分类,每个小类下辖若干特征项,每个特征项下对应若干特征值。第五条物料主数据是根据物资分类结构体系,按照相2关规则,赋予物资的信息化代码,包含了物资编码、物料描述、计量单位、采购标识和分类特征等信息。第六条采购标识是根据物资采购标准,对物料进行分类的标识,分为国网标准物料、非标准物料和未标准化物料。国网标准物料指物资采购标准界定范围内、公司推广应用的物资;非标准物料指在物资采购标准界定范围外、公司限制使用的物资;未标准化物料指尚未编制物资采购标准、公司不限制使用的物资。第七条采购标识规则是根据物资采购标准制定、辅助计算机识别采购标识的规则,是物料主数据与采购标准模板的衔接纽带。第八条本细则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新增与修订第九条主数据新增(一)新增主数据对应的物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但尚未列入主数据管理系统的物资。新增主数据的需求是否合理的判断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以及公司科技推广成果。(二)公司各级单位在提报新增主数据需求之前,须组织开展预审。(三)新增小类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提报,特征值及物3料主数据新增需登陆主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线上提报。新增小类一般应根据物资关键特性设置特征项;新增特征值需符合既有特征项的定义。第十条主数据修订(一)主数据修订包括物资分类、特征值、物料主数据的冻结、解冻,以及采购标识规则的修订。(二)对于重复存在或无法满足物资采购及应用需求的主数据,经咨询专业专家意见、国网物资部批准后,在主数据管理系统中完成修订工作,并及时发布通知公告。(三)物资分类及物料主数据被冻结后,对于需要处理未清业务的,由各单位在ERP系统中自行解冻,业务处理完毕即时恢复冻结状态。对于仍在计划申报阶段,未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主数据,原则上不能继续使用,应选用其他物料主数据申报计划。(四)国网物资公司开展采购标识规则修订时需考虑对现有采购标准提报、采购计划提报和招投标业务的影响,统筹考虑修订及数据下发时间。(五)物资采购标准修订时需统筹考虑采购标识规则的修订,分析采购标识、物料与采购标准对应关系,制定相应的转换策略。(六)各单位提出的物资采购标识调整需求,经咨询专4业专家意见、国网物资部批准后,由国网物资公司在主数据管理系统中完成修订工作。第三章主数据运维第十一条物资分类新增:各单位收集新增分类需求,组织专家开展预审,确定所属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及特征项、特征值,填写物资分类申请模板,提报至国网物资公司。经咨询专业专家意见、国网物资部批准后,由国网物资公司在主数据管理系统中完成新增。审批不合格的注明原因,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退回至需求单位。第十二条特征值和物料主数据新增:各单位收集新增需求,组织专家开展预审,进入主数据管理系统,提交新增申请。经咨询专业专家意见、国网物资公司审批后,在主数据管理系统中完成新增。审批不合格的注明原因退回至需求单位。第十三条采购标识规则修订:物资采购标准新增或修订时,经咨询专业专家提出修订方案、国网物资部批准后,在主数据管理系统中完成操作。第十四条关于物资分类及物料主数据有关业务问题的需求受理要求如下:(一)物资分类及物料主数据提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如:业务操作、数据查询等),由各单位物资标准化专(兼)5职管理员处理。(二)主数据新增、修订及其他业务问题由国网物资公司在工作时间受理。(三)根据信息系统分工界面,系统功能故障及系统操作指导等分别由国网信通公司和省信通公司受理。(四)国网主数据管理系统操作账号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网物资公司审批,交国网信通公司具体办理。第十五条电网及通用物资以外的主数据,经国网物资部同意后,可委托专业公司具体开展主数据需求提报、审批管理等具体业务操作。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十六条国网物资部建立主数据考核制度,采取季度考核计分的方法,对各单位申报的物资分类特征值与物料主数据的准确率进行考核。第十七条国网物资公司按季度统计各单位的提报数据及退回记录,汇总后上报国网物资部。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6附件:物资和服务主数据管理流程图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