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规精简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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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Ⅰ--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4.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新教材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3行2城1环1建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6.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省会所在的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市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城市,特区,国务院批准的市政府)7.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人大》政府,中央》地方省人大》省政府8.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9.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部门规章的由人大常委裁决,(听人大由政府说了算,听政府的由人大说了算)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钱,有自己名称机构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律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项目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项目经理室委托代理人。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两种行为不能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3.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4.代理行为终止:1)、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任意)解除委托。但要赔损失。2)、被代理人死亡和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引起代理关系终止,但是会引起法定代理关系终止。5。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6.表现代理:无权有效三种情况:偷盖的公章,章是真的内容后加上去的,员工离职仍使用原单位合同。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是可以直接支配和排他,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建设用地使用、宅基地使用,地役权。企业经营),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3.建设用地设立范围:地表,地上或地下。设立方式:出让,划拨。4.地役权:是非必要的,(可以不登记)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注-相邻权:是必要的。)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生效(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承包权可不登记)6.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不用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需要登记)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是一种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主体、内容、责任相对)2.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3.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1)没有合同关系,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造成人身伤害,肯定是侵权之债,(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4、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5、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专利权:保护对象-发明(产品和方法),实用性与外观设计(产品)2.授予专利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3.专利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日起算。4.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续展期12个月(期满前),宽限期6个月。可以无数次续展。5.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职务作品:归个人或单位,归单位的署名权归个人。委托作品:没有约定归受托人。6.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2)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3)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7.法定赔偿金(专利1万以上,100万一下。著作权50万一下,商标权不能超过300万)七、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担保方式:保证(人),抵押,质押,留置(物),定金(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2.担保保证期:法定六个月。3.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4.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得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归债务人清偿。5.抵押清偿的顺位,不动产按照登记的先后,动产按照登记优先,没登记按照合同成立先后。6.质权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7.不动产不可以留置,动产可以留置。留置期为两个月。8.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八、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即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范本中发包人承担办理。2.不赔付有自然损耗和人为过错。九、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建筑工程民事责任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重大责任事故罪-人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质量问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设施,生产条件。Ⅱ--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31.施工许可证是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申请)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小型工程(30万以下、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开工报告的工程。3.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先有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给土地、出让:先用合同-土地使用权证-领取-规划许可)4.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3个月,中止1个月内报告。恢复满1年,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超过6个月,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5.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符合条件,责令改正。不符合,停止施工(罚款合同造价1%以上2%以下)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注册资特级(资本3亿-净资产3.6亿)、一级(资本5千万-净资产6千万)、二级(资本2千万-净资产32.5千万)2.施工企业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的资质证书变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其他资质证书的变更由省级或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3.资质合并:较高资质、分立:根据实际达到资质条件、改制:不符合的按照实际达到,符合的申请资质证书变更。4.撤回:原来符合现在不符合,撤销:许可机关的原因,注销:程序的问题,吊销:企业的问题。三、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职业岗位范围,因非承包方原因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担当两个或以上工程负责人。2.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停业1年,重大吊销5年内不注册,特别恶劣的终身不注册。Ⅲ--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招标项目规模标准:施工200万,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100万,服务50万,单项达不到总额达到3000万以上。2.不进行招标《条例》第九条: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3.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总承包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招标。4.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第一阶段-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第二阶段-没有提建议不得投标(第二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二、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1.招标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先履行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一并审批。2.可以自行招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得强制委托招标。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招标人可以做的都可以代理评标阶段招标人和代理都不可以做。代理为中介组织4.评标委员会可以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出具评标报告、要求投标人澄清文件、否决全部投标5.招标人可以做代理不可以做的:竣工验收。6.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需报项目审批核准。7.招标文件异议:应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48.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三、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个人。2.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3.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4.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撤销)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5.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注:《条例》没有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限制)6.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条例》新增):(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7.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8.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这四种先异议才可以投诉。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投诉向行政监督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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