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与仲裁的比较事项仲裁诉讼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是否公开进行否是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制度对方不执行时由谁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处理方法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满1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1)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带薪年休假制度累计工作年限年休假的天数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请病假其他情形1~10年5天≥2个月1.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未扣工资2.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10~20年10天≥3个月≥20年15天≥4个月四、医疗期期间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一定期限内累计病休时间)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五、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主体解除类型具体期限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前通知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随时通知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不需要事先告知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随时通知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性裁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不动产(土地)所在地(1)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2)销售、出租不动产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1)提供应税劳务(建筑业除外)(2)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除外)(3)扣缴义务人应税劳务发生地建筑业机构所在地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六、仲裁制度的区别经济仲裁(第一章)劳动仲裁(第二章)是否实行自愿原则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不涉及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是否实行地域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公开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仲裁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是否应先行调解可以先行调解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1)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2)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七、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事项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出售征收继承不征赠与(1)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3)其他赠与:征收出租不征抵押(1)抵押期间:不征(2)抵押期满后,以该房地产抵债的:征收交换(1)单位之间互换:征收(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征合作建房(1)建成后自用:暂免征收(2)建成后转让:征收代建房不征评估增值不征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投资、联营(1)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时:暂免征收(2)将投资联营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1)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征八、行政诉讼比较行政诉讼(第一章)税务行政诉讼(第六章)起诉(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两审终审制度(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是否适用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九、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账户开立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能否存入现金能否支取现金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可以可以一般存款账户备案可以不能专用存款账户(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2)其他:备案不同账户规定不同不同账户规定不同临时存款账户核准(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可以可以个人银行账户备案可以可以十、行政复议比较行政复议(第一章)税务行政复议(第六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被申请人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申请的形式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解释】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十一、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十二、背书行为具体情形背书的效力背书人未签章背书无效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有效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背书有效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