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5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1.0.6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1.0.7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8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5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10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2.0.11施工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2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13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14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之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2.0.15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16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7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2.0.18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9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20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21招标代理人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22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23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24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2.0.25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2.0.26签约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2.0.27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3.1.1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3.1.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1.3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3.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计价风险3.2.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3.2.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3.2.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2.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4招标工程量清单4.1一般规定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4.2分部分项工程4.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3措施项目4.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其他项目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数量。4.4.5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规费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3住房公积金;4工伤保险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4.6税金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5.1.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5.1.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编制与复核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5.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5.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2和3.1.4条的规定计价。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3.5.2条规定的。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