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03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网调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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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调度协议2014-003并网调度协议江西赣西供电公司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定义与解释........................................2第二章双方的约定、陈述...................................4第三章双方义务..........................................5第四章并网条件..........................................6第五章并网申请及受理....................................7第六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10第七章调度运行.........................................12第八章发电计划.........................................14第九章设备检修.........................................15第十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6第十一章调度自动化.....................................17第十二章调度通信.......................................18第十三章事故处理与调查.................................19第十四章违约责任.......................................19第十五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21第十六章协议变更、转让与终止...........................21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22第十八章适用法律.......................................23第十九章其他.........................................231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4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署:(1)江西省赣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从事电网经营、调度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其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市胜利北路279号。(2)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从事光伏发电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明路1488号。鉴于:(1)乙方拥有一座容量为3.2MW光伏发电机组(以下简称“发电机组”)。(2)乙方要求将其发电机组与甲方管辖的赣西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3)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拥有的发电机组并入甲方拥有并管辖的电网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并网调度协议》范本,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保证赣西电网安全、优质、经2济运行,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充分协商后,甲乙双方就有关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电力调度机构:指赣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发电机组:指位于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开昂公司的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一座总装机为3.2MW太阳能发电机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1.1.4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5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1.1.6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1.1.7RTU: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1.1.8PSS:指电力系统稳定器(PowerSystemStabilizer)1.1.9一次调频: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变化时,发电机原动机的调速系统自动增减发电机出力的过程。31.1.10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1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发电机组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2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发电机组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1.1.1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4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15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6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7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发电机组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1.1.18交易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发电机组所发电量的购4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中短期和临时交易确认单。1.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解释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第二章双方的约定、陈述2.1并网调度协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本协议仅适用于调整甲乙双方在并网调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安全、技术问题等。2.2甲方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及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简称5保护装置)、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2.3甲方对直接调度管辖的设备按照现行《赣西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和有关江西电网运行规定进行直接调度管理,并负责领导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指挥、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2.4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4.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4.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4.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章双方义务43.1甲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乙方发电机组进行统一调度。(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乙方发电机组正常运行的需要。(3)安排乙方有关的设备检修。(4)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5)积极创造条件为乙方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所必须的咨询和指导。(6)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制定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7)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3.2乙方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赣西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等电网有关调度管理规程、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维护电网安全、优质运行为目标,服从甲方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2)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机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5(3)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属甲方调度管辖和许可的设备事先须征得甲方同意,事后报甲方备案。(4)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发电机组运行情况。(5)制定与甲方电网规程、规范相符的发电机组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6)接受甲方对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的指导和协调;接受甲方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的指导、技术监督和协调。乙方应认真落实甲方关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标准、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并建立健全本企业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7)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接受并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甲方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网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甲方备案;参加甲方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按规定制定保所用电的措施、全所停电事故处理预案,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乙方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8)涉及乙方造成电网的电能质量问题、电网事故等,甲方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有关规定组织调查,乙方须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6(9)投产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所属设备的有关参数及图纸资料,以便甲方进行并网前生产准备工作。(10)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不得并入其他电网(厂),不得对用户供电。第四章并网条件4.1乙方发电机组一、二次系统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满足甲方要求。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甲方统一调度的条件。4.2乙方发电机组保护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4.3乙方发电机组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与其配套的相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4.3.1乙方必须将赣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所需遥测、遥信量的信息传送至地调。74.4乙方发电机组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配套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4.4.1乙方与地调的联系必须具备两条不同路由的通道。4.5乙方发电机组的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4.6乙方有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经甲方发证机构的统一考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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