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10起施行《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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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按照工作安排,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原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将完成后的《电力安全时间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能源局2014年5月10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第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安全事件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基层基础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件。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信息报送制度、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第五条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属于国家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电力企业相对国家能源局报送,其他电力企业应当向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修订后,应当重新报送。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以及派出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因安全故障(含人员误操作,下同)造成城市电网(含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二)50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时间造成同一输电中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三)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者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四)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33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长(全站)对外停电;(五)±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一次事件造成多回直流输电线路单极闭锁;(六)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七)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八)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土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站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露并造成环境好、污染;(十)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第七条发生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时间后,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当地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报告,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其他电力安全事件报国家能源局的时限为事件发生后24小时。同时,当地派出机构要对事件进一步核实,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事件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八条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吸取教训,按照本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对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专项督查。第九条对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期限执行,调查工作结束后5工作日内,电力企业应当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第十条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且一方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的,可以由国家能源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第十一条对发生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防止电力安全事件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第十二条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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