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7教103204经济学与商务管理系《保险学》Insurance前言由第八章开始,接下来的三章我们学习保险的基本类别II:财产保险第八章财产损失保险第九章责任保险第十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第一节信用保险第二节保证保险一、信用保险概述二、国内信用保险三、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信用保险的产生(二)信用保险的作用(三)信用保险的特点(四)信用保险的分类(一)信用保险的产生信用是商品买卖中的延期付款或货币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为表现为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和货币的让渡形式。即债权人用这种形式赊销商品或贷出货币,债务人则按规定日期支付欠款或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信用保险是在这种借贷活动中,商品赊销方(卖方)赊销商品后不能得到相应的偿付,即赊购方(买方)出现信誉危机后产生的。(一)信用保险的产生商品运动过程中使用价值的让渡和价值实现的分离是信用危机产生的必要条件,商品生产的盲目性则是信用危机产生的充分条件。信用危机的出现,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经济补偿机制以弥补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从而能够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对商品生产的促进作用。可见,信用保险正是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二)信用保险的作用1.有利于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展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必然要考虑贷款的安全性,即能否按期收回贷款的问题。企业投保了信用保险以后,就可以通过将保单作为一种保证手段抵押给贷款银行,通过向贷款银行转让保险赔款,要求保险人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等方式,使银行得到收回贷款的可靠保证,解除银行发放贷款的后顾之忧。可见,信用保险的介入,使企业较容易得到银行贷款,这对于缓解企业资金短缺,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均有保障作用。(二)信用保险的作用2.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在商品交易中,当事人能否按时履行供货合同,销售货款能否按期收回,一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商品的转移又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及消费者有着连锁关系。一旦商品交易中的一道环节出现信用危机,不仅会造成债权人自身的损失,而且常常会引起连锁反应,使商品交易关系中断,最终阻碍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了信用保险,无论在何种交易中出现信用危机,均有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因此,即使一道环节出了问题,也能及时得到弥补。(二)信用保险的作用3.有利于促进出口创汇外贸出口面向的是国际市场。风险大,竞争激烈,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出口企业就会陷入困境,进而影响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力。如果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在当被保险人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不能从买方收回货款或合同无法执行时,他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的经济核算和开拓国际市场,最终促使其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三)信用保险的特点信用保险是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其主要特点包括:1、被保险人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企业而非个人。(三)信用保险的特点2、承担风险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三)信用保险的特点3、限额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企业需要为其买家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限额规定了投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该买家赊销,能够获保的最高金额。限额体现了保险公司对于与该买家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的认定。4、保费投保信用保险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费。通常保费的比率(费率)较低,由债务人所在国风险以及债务人自身风险等标准厘定。(三)信用保险的特点5、限制信用保险的一般条件除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之外,还有以下限制:a、放款赊销,以对经常有清偿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为限;b、被保险人应视为共保人,或规定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时,始由保险人就约定保险金额内负责。(四)信用保险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1)商业信用保险(2)银行信用保险(3)国家信用保险2、根据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划分(1)国内信用保险(2)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亦称商业信用保险,它是指在国内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国内信用保险的种类:1、赊销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批发)中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2、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国内信用保险的种类:3、预付信用保险:它是指保险人为卖者交付货物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4、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它是以在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它的保险标的是出口贸易中外国买方的信用,或者是海外投资中借款人的信用。(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对象(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五)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六)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以后荷兰、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也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2、风险高、控制难度大3、政府参与的程度高4、开办的目的是鼓励和扩大出口5、投保者必须是本国国民或本国企业。(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对象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经过多年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已经发展得很成熟,根据出口标的的性质、信用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承保方式等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详细见教材P254(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按责任起讫的时间分:出运前的保险、出运后的保险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分: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性质分: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劳务输出的出口信用保险、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等(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一般为180天(最长不超过2年)的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一般性商品的出口。出口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付款条件为商业信用方式。(2)信用期不超过180天;(3)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生产或制造。(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为2—5年的称为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为5年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如电站、大型生产线等成套设备项目,飞机、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等。(五)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1、政府直接办理;如英国、日本2、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模式;如加拿大3、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如新加坡4、政府委托私人机构办理模式;如法国5、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如美国(六)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1、买方信用限额原则2、买方风险控制原则3、赔款等待期原则第二节保证保险一、保证保险概述二、忠诚保证保险三、履约保证保险一、保证保险概述(一)保证保险的含义(二)保证保险的特点(三)保证保险的种类一、保证保险概述(一)保证保险的含义保证保险从广义上说,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一、保证保险概述(一)保证保险的含义保证保险虽具担保性质,但对狭义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而言,担保的对象却不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即被保险人。即: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是被保证人信用保险---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一、保证保险概述(二)保证保险的特点1、保证保险之运作不符合一般保险之本质,与担保有相似性。担保与保险皆具有转移风险的职能,但二者的运行方式,却不一样。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特有的分配关系,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将风险分散给了众多的投保人,自己实际上并未承担什么损失,其保险资金的来源具有社会性,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在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将风险转移至保证人(即保险人),由保证人自身独立承担风险,该行为不具有社会性,保证人唯有通过反担保或追偿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一、保证保险概述(二)保证保险的特点1、保证保险之运作不符合一般保险之本质,与担保有相似性。而且理论上,保证一般不应发生损失,但是在大量的保证中,损失确实会发生。不过,这种损失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因而费率是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之上的。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证人因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一、保证保险概述(二)保证保险的特点2、保证保险涉及三方面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证人)(2)权利人(被保证人或者受益人)(3)义务人(被保险人)一、保证保险概述(三)保证保险的种类保证保险的业务种类很多,并且划分标准也不一样,我们主要学习两类,即忠诚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二、忠诚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是一种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二、忠诚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主要包括:1、个人忠诚保证保险2、指名忠诚保证保险3、职位忠诚保证保险4、总括忠诚保证保险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