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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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为贯彻落实好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及水利部2014年农田水利重点工作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66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67号)要求,为统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资金”)与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统筹资金”),切实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制定本立项指南。一、基本原则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突出改革创新,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重点县建设模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发挥“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的优势,实行竞争立项机制。(二)突出重点区域与类型。按照“东北节水增粮、西北节水增效、华北节水压采、西南五小水利以及南方地区节水减排”的思路,重点支持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及华2北节水压采,继续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西北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以及西南地区“五小水利”和南方地区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三)创新体制机制。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扩大由农民、村组集体、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二、统筹整合资金要求2014年“小农水资金”和“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要统筹安排,统一立项指南,在资金支持重点、区域任务、方案编制、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妥善衔接。“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扣除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项目、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统筹安排重点县建设后,主要用于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等农田水利建设。三、建设内容(一)东北“节水增粮行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四省(区)继续实施“节水增粮行动”,集中连片、3规模化发展喷灌、微灌和管道输水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安排给东北四省(区)的“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可按照不超过50元/亩的标准用于“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置换出来的省级财政资金调整用于解决电力配套;其余资金按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用于支持非“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区,以县为单元集中连片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根据农田水利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以及适当开展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二)西北节水增效。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五省(区),要按照当地水资源条件,严格限制发展新的灌溉面积。一是不再新增安排甘肃、宁夏、新疆三省(区)重点县,三省(区)要统筹“小农水资金”和“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根据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区域和重点,按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集中连片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节约农业用水。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农村河塘整治以及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二是新增安排陕西、青海两省部分重点县。两省要统筹“小农水资金”和“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以高效节水灌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建4设、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农村河塘整治以及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等,实施重点县建设。三是“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扣除统筹用于重点县建设的资金后,其余资金按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集中用于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适当开展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三)华北节水压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六省(市),重点在地下水超采区开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压减农业灌溉地下水开采量。一是河北省按照省政府批复的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组织实施。二是新增安排北京、天津、山西、山东、河南五省(市)部分重点县。五省(市)要统筹“小农水资金”和“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重点围绕高效节水灌溉、适当兼顾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等,实施重点县建设。三是“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扣除统筹用于重点县建设的资金后,其余资金按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集中用于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等。(四)西南五小水利。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5广西等六省(区、市),新增安排部分重点县。一是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五省(区、市),要统筹“小农水资金”和“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以“五小水利”工程为重点,结合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等,实施重点县建设。二是广西自治区可统筹“小农水资金”和“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区域和重点,围绕优质糖料蔗基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实施重点县建设。三是“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扣除统筹用于重点县建设的资金后,其余资金按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集中用于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五)南方节水减排。新增安排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十省部分重点县。十省要统筹“小农水资金”和“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以渠系工程配套改造、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水稻控制灌溉技术推广、推进节水减排为重点,结合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等,实施重点县建设。“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扣除统筹6用于重点县建设的资金后,其余资金按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集中用于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六)全国抗旱规划项目。按照《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组织实施。水利部将另行制定印发项目建设管理要求。(七)其他。大连、厦门市,按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集中连片,规模化推进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等农田水利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广东垦区的项目选择及具体补助规模,分别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自行确定。农业部黑龙江垦区按照“节水增粮行动”有关要求安排建设任务。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按照《东北四省区及北京市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应急方案》,组织实施灌溉试验站建设。四、立项要求2014年安排400个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各省(区、市)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遴选重点县。重点县一定三年。(一)坚持竞争遴选。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评选,遴选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已完成总体7验收工作的第一、二批重点县,或已完成2011、2012年度建设任务且验收合格,并已完成2013年度建设任务的第三批重点县,可以参加重点县遴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二)地方政府重视。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文件及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及有关数据已录入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三)技术保障到位。当地政府重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四)水源有保障。水资源支撑能力有保障,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能提供可靠的水源。(五)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六)资金统筹整合。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统筹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包括:整合资金名称、规模及其使8用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预计完工时间,以及确保整合到位的具体措施等。重点县建设方案中须包含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整合方案内容不完整、整合措施不具体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原则上不予通过审查。(七)目标能够实现。重点县通过三年建设,能够完成《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各项目标。“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扣除统筹用于重点县建设的资金后,其余资金集中用于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等农田水利建设。“中央统筹资金”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按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以县为单元,采取竞争立项、差额评分、择优比选等方式遴选,保证项目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项目县一年一定,通过一年建设,集中连片治理一片,见效一片。项目县其他遴选条件,参照重点县选择条件执行。五、申报与审批程序(一)重点县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下达的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规模,组织开展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重点县建设期为三年,各地要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各年度建设任务。91.投入规模。2014年每个重点县中央补助资金平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200万元,由各省(区、市)根据重点县2014年建设任务,统筹“小农水资金”和“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安排。各重点县的具体投资规模,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每个重点县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央“小农水资金”规模。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重点县建设投入。2.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3.申报程序。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4-2016年)》(编写提纲见指南附件1),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4.审批程序。进一步下放权限,各省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4-2016年)》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财政部、水利部将适时组织专家抽查。年度实施方案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批复。(二)灌溉试验站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五省(区、市)10省级灌溉试验中心站,根据《东北四省区及北京市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应急方案》,以试验站为单元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建设和验收的依据。(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广东垦区参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4-2016年)》要求,组织重点团(场)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方案(2014-201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后,将重点团(场)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备案。(四)项目县“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扣除统筹用于重点县建设的资金后安排的项目县,由各省(区、市)组织开展项目县申报和审批工作。1.投入规模。每个项目县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各项目县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项目县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规模自行确定。2.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3.申报程序。项目县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201411年“中央统筹资金”项目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指南附件3),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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