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4]82号)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了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有效遏制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有效整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使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4]82号)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我委高度重视,印发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百建管〔2014〕132号,以下称《实施方案》),成立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同时,要求辖区内各县(区)住建局、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企业)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截止2014年11月31日,辖区内12个县(区)住建局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本级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也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质量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检查范围、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2措施。组织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接到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委立即以(百建管〔2014〕114号)向各县印发了关于组织参加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9月4日,我市参加电视电话会议的除本委有关领导及主要业务科室外,有12个县(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建管股、质监站相关科室负责人,我市辖区内二级以上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城区部门在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等共计60余人参会。(二)推行开工前质量安全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和保证施工安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主要通道或入户口等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参建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设置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截止2014年12月,全市共补签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30项,新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的51个在建工程项目均已签署授权书、承诺书。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4个,设立永久性标牌的工程21项,建立质量信用档案的工程1项。(三)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终身责任。根据《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2014年9月-11月,组织辖区内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全国、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处理和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截止2014年12月,全市272个建工程大部分工程均已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四)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质量月”现场观摩会活动。2014年9月。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了针对渗漏、裂缝、空鼓、铝合金窗型材壁厚不足、混凝土表观质量差等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全市共抽取钢筋试验样品217组,检测不合格5组,不合格率5.23%;抽取水泥试样4组,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混凝土砌块试样7组,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抽检铝合金窗型材21组,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处理楼板裂缝漏水投诉4起,办结率100%。对在抽样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原材料的工程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对抽样检测过程中所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要求退场处理,并对已使用的部位进行拆除重做。并于10月11日在田阳县召开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宣贯暨“质量月”现场观摩会议,组织辖区内的施工、监理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田阳县样板工地观摩会,各企业认真学习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先进经验,加强技术交流,促进我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五)全面开展针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检查,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从2014年12月开始,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3个月对本辖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督查检查,督查检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我委每半年对各县4(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治理专项行动履职情况和各工程项目排查处理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抽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照全区统一格式的专项检查记录表,在资料和人员比对中发现问题、现场记录、锁定证据,准确认定和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严格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除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处理。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和督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相关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截止2015年1月31日,全市范围内累计检查了项目3375个,涉及192家建设单位和259家施工单位,调查笔录15人/次,涉嫌存在违法行为4人,企业12家,处罚1人,罚款14700元。(六)积极开展建筑业企业诚信库信息系统的录入实行,诚信不良行为的通报情况自2013年4月份起,我委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诚信制度,要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进行诚信卡的实施监管,并在日常的检查中严格按照诚信库系统的情况进行核对,督促人员的到位、履职,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1-12月共核发128家施工企业,项目经理301张,专职安全员247张,专职投标员135张。总监理工程师累计70张,招标代理人员累计71张。2014年1月至12月,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以及《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标准〉的通知》(百建管〔2012〕144号),我委对我市2014年1月份至12月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百建管〔2012〕143号),将通报单位及个人均记入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系统,共通报97家不良行为记录,25家良好行为记录。(七)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现有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6分级管理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可视化技术交底制度,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014年,全市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按要求建立可视化技术交底制度。2014年,开展各类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班7次,培训从业人员1813人次,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二、存在问题(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照全区统一格式的专项检查记录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整改,个别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基础开挖和支护工程等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施工单位未能落实劳务专业分包制度,仍然将分部分项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二)部分施工单位质保体系不健全、运行不规范。表现在:项目部中标人员与现场不符,部分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企业对项目指导和检查力度不够。工程资料不真实、不及时。存在人员代签现象。(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查检查、处罚力度不够。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能全面督查检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对各建设、施工企业的违法发包、转包和挂靠行为未能有效查处。(四)工程项目实行样板制度工作推进滞后。全市范围内仅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做到按不同施工阶段在现场制作样板间、样板构件、样板节点和样板做法,并认真按样板施工操作。所有样板必需留存能证明是本工程项目的样板照7片。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改变传统监督检查方式,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大明查暗访力度,深入一线随机突击检查,实现检查方式从有准备检查到无准备抽查的转变。我委在下一阶段组织开展的层级监督检查中,也将以“扫马路”方式确定抽检的项目。加大对工程项目五方主体负责人,特别是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组织建设,充实监督执法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加大执法工作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过程追溯机制,推动和提升执法水平。(三)突出重点,做好统筹协调。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点,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开展重点检查。并8做好统筹协调,将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与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创建工作、“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治理行动目标。(四)加大舆论宣传,积极示范引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舆论工具,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积极示范引导。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