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一、申请对象1、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2、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3、2000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人员(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下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二、申请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服刑人员,未婚子女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配偶为驻湖部队现役军人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下同)。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安置地须在湖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自主择业),且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均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二)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2、申请家庭成员中购有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住房转让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